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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延期 律師稱法院違法要求無罪判決

【大紀元8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駱亞採訪報導)8月25日,是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宣判的法定最後期限日。郭泉的辯護律師郭蓮輝前一天收到江蘇宿遷法院發出延期再審的通知,他表示法院做出的決定違法,他們已準備好相應的異議書將立即發去法院,要求法院撤銷這個決定,並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對郭泉案作為公正的無罪判決。

錯過庭審期間提出延期要求 律師:違法

就在郭泉案宣判期限到來之際,8月24日,郭蓮輝收到法院的延期審理決定書,理由是根據刑訴法165條和最高法院相關解釋157條決定,決定本案延期審理。郭蓮輝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這個決定書違反法律程序,在法律審理完畢之後,宿遷法院不能提出延期審理要求;根據相關條文規定,延期審理的建議是應當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現在異議書已經準備好,正準備立即發出去,要求撤銷這個決定,並在期限內對郭泉案作為公正的無罪判決。

他解釋說,因為郭泉案件8月7日已經開庭審理完畢,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都已經終結了,郭泉也做了最後的陳述,審判長也作了當庭宣佈:「本案庭審完畢。案情重大,須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擇日宣判。」

他進一步說:「根據刑訴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釋,都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院可以建議延期審理。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者案件需要補充偵查重新勘驗的、或者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當庭宣判的,只有這三種情況在開庭當中公訴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建議延期審理。最高法院的解釋第157條也是這樣規定的,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法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他接著說:「所以從這兩個規定來看,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是應當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庭審完畢之後,判決之前,檢察院是不可以提出延期建議的。鑒於這種情況,我們辯護人就對江蘇宿遷中級人民法院8月17日做出的延期審理提出異議书。」

郭蓮輝律師還表示,今天是法院審理的截至時間,郭泉案應該是今天或者之前宣判。如果超過今天,法院沒有宣判,那麼法院就違反了程序,違反法院規定的審理期限。他向法院提出的異議,按規定江蘇宿遷中級法院應該在5天內給予答覆。

郭泉案延期 高層意見還未下達所致

對於當局延期決定,郭蓮輝律師估計,可能是高層還沒有下達決定,地方上不敢擅自主張,因此不得不藉用檢察院的名義來延期,他說:「法院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對這個案子進行宣判。因為中國司法不獨立,這個案子是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案件,江蘇省是做不了主的,可能要按照最高層意圖來處理。現在可能最高層的決定還沒有下來,這只是一種分析,因此法庭就不能在期限內做出判決。」

他表示郭泉案是8月17日做出的延期,期限為一個月。在一個月內,如果檢察院沒有提出法院恢復審理此案,法院應該按人民法院規定對此案做出撤訴處理。

郭泉案的走向有無轉機?

針對目前公盟法人許志永、「維吾爾在線」站長、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伊力哈木‧土赫提等三人最近獲釋,那郭泉案的走向是不是有轉機?郭蓮輝律師告訴大紀元不排除這種可能。

他認為說郭泉案是因為文章的問題,涉及的是言論自由,而中國是聯合國人權公約的簽字國,中國政府有義務履行其條款和義務,保障中國的人權,不能搞文字獄。他說:「言論自由是人的基本人權。郭泉只是在網上發表民主先聲的文章,它畢竟只是思想中的一種東西,一種理念、一種意識形態領域中的東西,並沒有組織暴力、組織武裝來推翻政府、來顛覆政權。」

他還表示,非暴力是無法顛覆國家政權的,郭泉是非暴力的,因此他說:「指控他犯罪,我們認為缺乏事實上的依據,所以我們認為郭泉是無罪的。」

現年41歲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郭泉,因積極投身維權活動,撰寫大量揭露中共時弊的文章,並多次向胡溫寫公開信,要求政改結束一黨專政的局面而遭到當局的打壓。去年11月13日被南京警方綁架,並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押至今。8月7日正式審理此案,目前暫無結果。(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