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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漁貨中心案 台監院糾正漁業署南縣府

【大紀元7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2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台南縣政府辦理將軍漁港觀光漁市漁貨直銷中心興建計畫,未切實辦理成本效益分析;漁業署審核時,未適時指正缺失要求改善,今天通過糾正漁業署、台南縣政府。

監察院表示,台南縣政府為辦理「將軍漁港觀光漁市漁貨直銷中心」,於民國92年7月8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定補助新台幣6000萬元,縣府配合款2648萬元。

監察院說,台南縣政府於92年9月18日招標辦理直銷中心新建工程,於94年8月22日完成驗收,結算金額8180萬4000元,之後又召開委託民間機構營運案甄審會議,並於同年12月29日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履約期限94年12月29日至104年12月29日計10年。

糾正案文指出,台南縣政府以「為推動漁港轉型朝多功能休閒漁港發展,及漁業署於核定補助款時並未要求應先辦理績效評估」為由,未切實依預算法規定辦理成本效益分析及經營績效評估。漁業署在審核興建計畫時,也未適時指正缺失並要求切實改善,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