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評論

劉曉原:鄧玉嬌「防衛過當」民眾智力等於幾?

【大紀元6月2日訊】新華網武漢5月31日電,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經深入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案發後,鄧玉嬌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具有自首情節。公安機關根據律師的申請並考慮到鄧玉嬌的身體狀況,對其變更了強制措施,實施監視居住。目前,鄧玉嬌由家人陪伴生活。

另據報導,近日,中共巴東縣紀委、縣監察局對「鄧玉嬌案」中涉案人員黃德智、鄧中佳作出嚴肅處理。中共巴東縣紀委、縣監察局調查後認為:黃德智身為共產黨 員,接受服務對像吃請,已構成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錯誤;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玩樂,並強迫要求女服務員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絕後又對該女服務員實施拉扯推搡、言 詞侮辱等不法侵害,嚴重違紀,影響極壞。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經巴東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德智開除黨籍處分。 中共野三關鎮黨委於5月29日撤銷黃德智的鎮招商辦副主任職務,同日,野三關鎮農業服務中心與黃德智解除了農業技術服務崗位聘用合同,予以辭退。因黃德智 的不法侵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已對其予以治安拘留。

公安機關與紀委的通報,把鄧玉嬌刺死鄧貴大一案,說成是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所引發。這樣的說法,不知有多少民眾會認同?

兩個喝得醉洶洶的男人,要鄧玉嬌提供「異性洗浴服務」(按公安說法),在遭到鄧玉嬌拒絕後,不僅大聲地喝斥鄧玉嬌,還拿出四千元抽打鄧玉嬌頭部,兩次把鄧玉嬌強行「推坐」沙發上(按公安說法),這難道是「拉扯推搡、言語侮辱」?

設想一下,如果鄧玉嬌面對兩個醉鬼,不奮起反抗,被迫給他們提供洗浴服務,她會是一個什麼下場?說鄧貴大與黃德智不是為了性,而是要洗浴服務。這個說法,除了巴東警方會相信外,還有多少民眾會相信呢?

從報導中,我發現小小的野三關鎮招商辦,竟然有三名副主任。死者鄧貴大是招商辦副主任、黃德智也是副主任、鄧中佳還是副主任。從行政級別來看,鄉鎮招商辦 只能算是股級機構,他們三人只是副股長級,屬於基層最小的官員。官雖然很小,但派頭可不小。在本轄區範圍內,也敢要女孩子異性洗浴,難道不擔心醜聞被鎮黨 委和政府知曉嗎?難道不怕紀檢委給予黨紀處分嗎?他們如此囂張,不會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吧?

我從報導中知道,鄧玉嬌案件是由恩施州公安局偵辦。由恩施州公安局偵辦的案件,湖北律師為何向巴東縣公安局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巴東縣公安局為何敢越權代替州公安局作出監視居住決定?如此辦案程序,不是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嗎?

從報導中還可看出,公安機關改變了「故意殺人」的定性,似乎說成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並認定為「防衛過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認定,如檢察院也以此起 訴,法院據此審理判案,鄧玉嬌是有罪的,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由於有自首情節,且屬於防衛過當,依照《刑法》規定,則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鄧貴大死了,黃德智被治安拘留撤銷職務開除公職和黨籍,與事件無關的鄧中佳也被撤銷職務和辭退了,再給鄧玉嬌作一個有罪的輕判,這樣的「園滿」結局,也許上下都會感到滿意,搞不好還會來一個什麼慶功會呢!

鄧玉嬌案是一起標誌性案件,但還是改變不了什麼。敢喝的照樣在大喝,敢玩的還是大玩,敢貪的仍然在大貪。剔骨刀也好,修腳刀(水果刀)也罷,能「驚醒」他們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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