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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通過 滯台泰緬學生得合法居留定居

【大紀元5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7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滯台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草案,將使目前滯留在台灣具國軍後裔身分的泰緬學生,得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合法在台居留或定居。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草案後,將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鑒於部分國軍滯留泰緬,未能隨同國民政府來台,有其歷史因素,且泰國、緬甸部分法制條件尚未完備,基於人道考量,內政部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的授權訂定「滯台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內政部表示,辦法明訂民國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入國,且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目前仍在台灣,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的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為適用對象。

內政部說,滯台泰緬學生凡經國防部查證為國軍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可檢具申請書、國軍後裔證明、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的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台灣地區警察紀錄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前往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