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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債務繼承改採限定責任

【大紀元5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採「限定繼承原則」。未來繼承人繼承遺產後,若發現繼承的債務大於所得遺產,繼承人將只針對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不過是否要溯及既往,相關施行條文則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現行民法採取「概括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從繼承開始,除非民法另有規定,將承受被繼承人身上一切的權利義務。因此,過去曾發生許多人繼承遺產後,發現債務大過於所得遺產,而發生繼承人往往落得無力償還繼承債務的問題。

初審通過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採「限定繼承原則」,規定日後繼承人繼承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若獲得遺產新台幣200萬元,但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有3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200萬元即可。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若繼承人違反規定,導致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除應依現行法律負賠償責任,繼承人對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的清償責任,將不以所得遺產為限,除非繼承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繼承人若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作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者,不得主張限定責任的利益。

司法法制委員會主席、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說,修改為限定繼承,是希望避免缺乏法律知識的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大筆債務。

另外,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將財產贈與繼承人,影響債權人的權益,法條也規定,繼承人若是在繼承開始的前2年內,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贈與,其財產贈與也視為所得遺產。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採限定繼承者,繼承人依規定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繼承人對在一定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知的債權,都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至於是否會溯及既往的相關條文則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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