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投書 : 對閔行區房地局知法犯法強取豪奪得控訴

【大紀元5月1日訊】我是對越還擊戰英雄李粉寶烈士的母親劉紅英是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新家弄村13號村民控訴建設單位:閔行區房地局把我們閔行區華漕鎮新家弄村發包給上海博錦房地開發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博錦房地開發中心有限公司又(販賣)出讓給上海盛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閔規建[2008]137號)。但在2007年8月24日,他們在無照無許可證的情況下,他們就用抓鬥機把我們的圍牆、樓梯、陽台砸掉、堵路、斷水、上門盜竊、把我從二樓推下。使我多處骨折,後拆遷實施單位-上海閔行閔一房屋拆遷有限公司趁我住院,家屬在醫院護理烈屬劉紅英期間。上海閔行閔一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就搶奪霸佔我們房屋,正如因犯罪被趕出公安隊伍後被腐敗官員從新啟用的徐春根在網上發表的「對動遷(對百姓)要用高壓政策(即慣用的打砸盜徐春根手下有一百人左右黑社會打手)」一樣。再有不是建設單位的無照無許可證的早已(販賣)出讓給上海盛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上海博錦房地產開發中心有限公司向是建設單位的閔行房地局申請我們13號房屋拆遷裁決進行強遷。所以:

一、程序不公正

1、房屋是每個人(包括在座的各位領導)的根本需要,是老百姓能生存的主要財產,誰都知道公民受憲法的保護。祖宗前輩買地建造的房屋小輩又翻建的房屋是受村委會討論由國家批准的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因此就有獨立的合法利用權,這種權利是排除他人干擾的。行政許可法規定:政府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必須在許可前聽取有關群眾的意見。現在閔行區政府代表「國家」,作為土地所有人,不聽取土地使用權人的意見,就強行決定將本戶土地使用權,發包給了中標的開發商,建造商品房,這是公共利益需要還是與民爭利?而開發商唯利是圖:壓低補償水平。才會啟動今天這樣的程序。程序是保證實體權利公正的前提,程序不公正,如何能保證實體權利的公證?

2、上海市房地局的滬房地資綜[2007]A002號批准,本房屋地華漕鎮,新家弄的建設單位是閔行區房地局建造商品房,其可能是不好明目張膽地違反《實施細則》,由開發商出面作拆遷人,而利用職權,在《物權法》實施前夜發放拆遷許可證。堂堂的政府機關成了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商人,今天又搖身一變,進行裁決,這自拉自唱能公正嗎?

二、究竟誰是真正的拆遷人

1、2007年7月16日貼在我家大門上的告知書說本戶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納入虹橋綜合交通樞紐建設拆遷範圍。這個建設工程閔行區分指揮部,代表誰在行使職權,為什麼有權將我家圍牆等建築物任意拆除,實現斷水斷電,造成我家的直接或者間接損失,非但不賠償而且沒有說法。我們也不知道是不是拆遷人,還是接受轉讓業務的拆遷人。

2、2007年9月3日,我們以為明天實施《物權法》我家房屋受到保障了,突然又冒出一個博錦房地產開發中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沒有看到公告,也不知道領取建造商品房的拆遷許可證手續是否合法,有沒有《建設用地批准》書,至今沒看到博錦房地產的是個甚麼樣的拆遷方案,如何進行補償安置。

3、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滬府土[2007]167號本房屋地屬於行區政府2007年第三批次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範圍。閔行區房地局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卻不組織實施征地補償,成了商品房建設單位,轉讓了拆遷業務,自己不迴避而受理自己委託的代理人申請裁決。

三、應當怎樣拆遷?

1、拆遷是拆除和遷移的組合,是要消滅一個權利,創設一個新權利,就必須尊重權利主體的意志,消和創形成合意才能順利進行。也就是拆遷應當是平等權利主體的行為即民事行為,就不應在2008年規定以2004標準評估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價格,憑什麼被拆除房按2004年補償,同年的同區域商品房價格不到2000元/㎡,安置房卻要3200元/㎡。

2、《物權法》明確了征地補償的條款,為什麼不依法執行,實施補償安置。難道建設單位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建設,這顯然違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條。

3、滬府土[2007]167號文新家弄村已撤銷建制,應按上海市房地局滬房地資拆[2006]357號第一條,第二款,擬訂拆遷方案,評估房屋市場價實施補償安置。

4、依法動遷,補齊拆遷人的拆遷許可要件,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平等洽淡補償安置事宜。不能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生活不平,長遠生計有保障。賠償由於以前非法拆遷時造成被拆遷人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本人聯繫方式 汪家善 138016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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