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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羈押法 保障被告權益

【大紀元3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柯玉立台北報導)行政院會19日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之規定;增訂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明定看守所得對辯護人往來文書資料,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刪除被告在看守所語言、發受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之規定。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及羈押法第28條,接見時監聽、錄音獲悉資訊得作為偵審中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之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均自5月1日失其效力。

法務部指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並考量業務運作需要及保障被告訴訟權利,法務部便擬具「羈押法」第23條、第23條之1及第28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新聞局長蘇俊賓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羈押法修正要點為,刪除現行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之規定;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增訂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即不能監聽;明定看守所得對辯護人往來文書資料,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刪除被告在看守所語言、發受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之規定,以保障被告訴訟權。(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