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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工會被解僱?勞委會:不宜 

【大紀元2月14日訊】(據中廣新聞報導)職棒球員工會掛牌,卻引發部分球團老闆揚言抵制。對此勞委會指出,雇主依法不得因員工加入工會而解僱,而且國內職棒已因賭博事件而形象重損,球員成立工會其實是一種自律與自救的行為,絕對是正面之舉,老闆實在不應一意打壓。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指出,工會法第卅五條規定,「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第卅六條「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不過職棒球員的職業性質屬於個人技能展現,類似演藝人員,並不適用勞基法,簽訂的又是定期性契約,如果球團「不續約」,的確難以視同「拒絕雇用」與「解雇」。

但是潘世偉指出,對於現在球員涉賭的弊病,其實需要內部的監察力量,而只有球員最了解球員在作什麼,如果工會有力量,才能發揮紀律壓力,幫助球員抵抗外界的壓力與利誘。同時有工會協助爭取較佳的勞動條件,球員才不會擔心生計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