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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排除9法限制 盛治仁:需配套規範

【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2日電)行政院版文創法草案排除9項現有法律的限制而引發恐生弊端的爭議,行政院文建會主任委員盛治仁今天表示,為推動文創產業,排除一些法案的限制確有必要,但要有配套規範。

盛治仁舉例說,雲門舞集八里排練場去年初大火燒毀後,找到台北縣淡水一塊地做為新據點,卻是運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克服困難,同時專案排除促參法規定公告期間太長的限制,才讓已募得資金的雲門快速取得土地重建。

研議多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近日重啟法案審查作業,但草案版本多達6個,立委指爭議很多,上午開始的逐條審查也因文創產業分類爭議而保留。

盛治仁表示,立委意見雖很多,都是為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更週延,根本歧見不大,比較容易溝通,他也會努力向立法委員說明。

以文創產業分類為例,行政院版採大分類,包括藝術、媒體、設計、數位內容、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等類產業;但立委版本大多包括10幾類。

盛治仁說,文創產業種類不斷推陳出新,如果分類定的太細,可能無法因應新的變化,且有些產業容易跨界經營,也不宜明列,因此,行政院版的文創產業分類雖只4大類,能夠涵蓋的範圍反而比較全面。

再以文創基金爭議為例,盛治仁表示,文創基金會成立有必要性,將扮演推動文創產業的智庫功能,基金也要有。基金的歧見是在要運用國發基金或新成立基金,兩案各有利弊,政府則傾向運用現有資源國發基金。

盛治仁說,台灣之前發展高科技工業時,扮演智庫功能的工研院與資策會,都不在公務體系。而現有公務體系人力在推動文創產業上也無法做好文創法的期待,成立基金會則可做蒐集基礎資料等智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