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小題大作 所圖為何

【大紀元9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特稿

八三○大遊行,是經警方核准的集會遊行,既是合法申請的遊行,內政部僅因民眾一封陳情信函,就要求台灣社說明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顯然是小題大作。

各政府機關平日接獲民眾的陳情或檢舉函不勝枚舉,主管機關應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何況這次內政部檢附民眾的陳情信中,並未明確指出台灣社為何違反人團法,僅附上人團法的相關規定,據此認定台灣社違法也太過牽強。

歷年來各社團舉辦過不少集會遊行,除非事先未經申請,才會引發爭議,若台灣社等本土社團舉辦八三○大遊行是違法,則這些年來登記為社會團體的許多社團,舉辦的政治性集會活動或遊行,不就都違法?政治性的社團不能辦集會遊行示威活動,這又是哪門子道理?

憲法賦予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台灣社在馬總統屆滿百日之際,結合各社團發動遊行,要求顧腹肚、護主權、要陽光,類似這種理性、平和的遊行,在民主國家應屬常見,人民的集會權利也應受到保障,政府相關機關的干預,應愈小愈好,否則就有刁難之嫌。

耐人尋味的是,內政部給台灣社的公函雖是遊行前一天,即8月29日發出,但隔天是週末假日,台灣社在週一上班日,也就是9月1日就收到,確實讓台灣社有秋後算帳的懷疑,內政部還要求10日內說明,等於要求限期答覆,這動作不免讓人質疑,是警告台灣社不得再辦遊行,還是恫嚇將撤銷台灣社的登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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