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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修正通訊監察法上路 核准案件大幅降

【大紀元7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九日電)司法院今天表示,去年十二月生效的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路以來,核准通訊監察案件比率約百分之七十二,比起修正前已大幅下降,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未來希望達到百分之百通知受監察人,並改進聲搜案件管理系統等目標,落實人權維護。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李文福今天表示,至六月底止,法院總共受理一萬零三百三十九件聲請核發監察書案,核准比率約百分之七十二,案件類型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最大宗,約佔七成,其餘為貪污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案件駁回理由方面,則以「欠缺就監察犯罪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實;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及「無可信其通訊與聲請監察犯罪有關連性之具體事證」佔多數。其他駁回理由還有監聽無具體所獲、受監聽對象已察覺、續監無必要、實施監聽者未遵期陳報期中報告等。

另外,法條中規定,通訊監察結束後,執行機關須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告知監察資訊。李文福指出,目前法院通知受監察人案件比率約為百分之四十點四八,未來希望達到百分百通知受監察人的目標。

他表示,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業務以來,核准件數比起以前大幅下降,未來將嚴密列管暫不通知案件,每兩個月檢討不通知原則是否消滅,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另外,將改進聲搜案件管理系統,提供法官查詢及時聲搜歷次記錄,作為核發搜索票的參考,避免同一處所在短時間內遭不同機關重複搜索,落實保障人權。

刑事廳長劉令祺表示,取締非法監聽並非法院的業務,但若在監聽過程中發現有非法情事,依法將會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大法官會議去年七月間作出釋字六三一號解釋,認為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而非由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這樣並非合理、正當的程序規範,也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不符。

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去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後,通訊監聽書的核發改由法官負責,綜理國家情報機關首長的核發通訊監察書,則由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審查。司法院設置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連線各法院,並線上監督管理全部通訊監察案件。全部案件均予以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