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指南

如何應對各類簽證上訴?(下)

【大紀元6月14日訊】依據澳洲移民法第347(s347),412(s412)和306(s306),311F(s311F)條等有關規定,移民上訴庭(MRT),難民上訴庭(RRT)和行政申訴庭(AAT)有權受理移民上訴,對移民局所做出的決定,案件的真相和是非曲直予以法律調查。上訴庭在充分考慮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做出對申請人有利的決定。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上訴庭只考慮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的上訴申請並批准簽證。對於那些不符合法律所規定,即使有特殊和人力不可抗拒或人道原因的申請人,上訴庭也無權批准簽證,此類情形下的申請人可上書移民部長請求干預。

關於AAT:

哪些是AAT能夠接受的申請?

– 由於品行問題而被拒絕的保護簽證申請或保護簽證被取消

– 由於刑事犯罪而收到被驅逐出境的通知

– 商業簽證(Business visa)被取消

與MRT和RRT相比,AAT更像正式的法庭。開庭之前,移民局方面要參與審理和調查。申請人可以授權律師或社區工作人員代理出庭。與MRT和RRT一樣,AAT的庭審可不受取證規則和法律技術之約束。AAT的決定

只可能被移民部長本人在充分考慮到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所推翻。

值得注意的事情:

MRT/RRT審理程序:

開庭前:審查申請人和移民局方面的所有書面材料。如果上訴庭發現有明顯錯誤,則可能將移民局的決定退回並要求複審而無需開庭。但如果無法根據書面材料做出決定,則會為申請人安排聽證,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以下信息:

-開庭時間,地點

-是否同意MRT與證人電話聯繫。對於臨時不能出庭或在海外的證人,

MRT可能會通過電話問詢進行取證。

開庭後:將庭審決定以書面方式當面遞交申請人。如申請人不能到場,則將以郵寄方式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證人與證物:申請人可出示任何書面證據並提出證人參加聽證的邀請。但必須說明證人的身份及舉何證據。證人出庭必須得到預先批准。任何拒絕回答問題,宣誓,出示文件或提供假材料或妨礙庭審的行為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能否理智對待上訴,事關申請之成敗。上訴材料,法庭答辯,證人證詞將直接影響庭審官的決定,特別是對事實真相和申請人品性的判斷。事實和經驗證明,許多拒簽的申請是經努力後在上訴庭獲得成功的。因此,及時接受專業指導,理智回應上訴庭來信,據理力爭,乃成功之關鍵。從專業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對待上訴戰術上不可藐視,戰略上更需重視。慾求如何備戰上訴?何謂上訴之誤區?請繼續關注我們的下期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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