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學術

力瑾:常識普及:論政府(下)

【大紀元5月11日訊】(五)儘量使「政府」這種對國人的「合法」傷害減少到最低程度的策略

要儘量使「政府」這種對國人的「合法」傷害減少到最低程度,我們就要規範「政府」,約束「政府」,限制「政府」,將「政府」的活動牢牢地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這就是給「政府」套上籠子,讓「政府」像一匹馬套上籠頭韁繩一樣,不再是一匹脫韁的野馬。

給「政府」套上籠子的措施,具體來講有以下幾種:

1、從「政府」權力的來源入手

「政府」的權力,究竟是從哪裡來的?「政府」的權力,來之於誰?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嗎?還是「政府」自己給自己賦予的權力?

討論「政府」權力的來源問題,無疑是屬於制度文化的範疇。而一個嚴峻的客觀事實是:我們中國號稱有五千年的文明歷史,五千年光輝燦爛的文化,非常可惜的是,我們的文化固然很悠久很悠久,卻沒有什麼可以拿得出手的可以一觀的制度文化。我們五千年光輝燦爛的文化,大多數是屬於非制度文化的範疇,而不是制度文化。我們的制度文化,少得可憐,十分的不發達。這,並不是我們老祖宗的不重視,不關心,更不是我們老祖宗的無能力,而是不敢作這方面的考慮和改進。眾所周知,我們中國幾千年的制度,就是一成不變的封建專制,在這樣的大一統的情況下,由於專制壓力的特別強大,使得制度討論成為一大禁忌。我們的懶於制度建設,實在是深有根源在的啊。

全力打造建設我們的制度文化,應該是當務之急,應該是我們這一代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討論「政府」權力的來源問題,無疑是建設我們的制度文化的嘗試和努力。「政府」的權力,究竟是從哪裡來的?「政府」的權力,來之於誰?過去幾千年的時間裡,我們的回答是來之於上天,政府的合法性是「天命所歸」,是「成王敗寇」的強盜強力奪取。現代文明國家,政府權力的來源是民眾的賦權。政府的權力,來之於人民權利的部分讓渡。

早在1776年7月,美國的《獨立宣言》中就明確地提出:「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1789年8月,法國的《人權宣言》中亦明確地指出:「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任何一國政府的權力,都必須經過該國民眾的賦權,否則,就是非法的。一國政府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就是民眾的允許。民眾給政府賦權的方式,在現階段,最普通的是公開選舉,民眾用自己手中的選票說話,用自己手中的選票來為自己的同意被統治而發表自己的同意聲明。

沒有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舉,政府就沒有合法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只有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舉,政府才具有統治的合法性。

2、從國家權力的分權上入手

「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之一,「即國家行政機關」。這也就是說,國家的權力機關有許多種,而不是只有一種。國家的權力機關,除了行政機關,至少還有司法機關,立法機關。國家的權力,至少有三種: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這三種性質不同的權力,怎麼能夠讓政府獨自擁有呢?這三種性質不同的權力,怎麼能夠讓政府一方獨大呢?

而在我國曆來的制度文化中,這三種性質不同的權力,基本上都是政府獨攬包辦的。也就是說,政府單方面地自以為是霸道地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歸之自己手中。這樣一來,我們的權力遊戲規則,變成了政府自己定規則,自己執行規則,又自己監督自己執行得怎麼樣。這就好比在體育運動比賽中,自己既是下場踢球的運動員,又是定運動規則的規則制定者,還是運動場中的裁判。這比賽,還能做到客觀、公正地進行嗎?這比賽,還有比的意義嗎?這樣的比賽,就根本進行不下去了。人家不會笨到在這樣的條件下,還會願意和你進行比賽。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准贏,你贏定了。最後的輸贏結局已經事先知道得一清二楚的運動比賽,誰還有興趣去參加?誰還願意去觀看?我們歷來的專制政治制度,就是這樣一種政府單方面准贏,贏定了的惡制度。當然,生活在這樣的惡制度當中,任何人都沒有不參加的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是被政府所綁架的「肉票」。

是的,我要說:生活在專制制度中的所有百姓,從本質上講,都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而是「非人」了,他們都是被綁架的「肉票」,都是政府發財利用的工具——機器罷了。因為,這個時候,每個人的人權,都沒有了任何的保障。政府權力的獨大通吃,就是特權的盛行,而特權盛行的另一面,就是人權的衰微。這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沒什麼好奇怪的。

由於我們專制制度的特別發達,漫長,嚴苛,以至於我們國人喪失了對制度建設的討論機會,從而喪失了制度文化的發展。現在,該到了進行打造全新的制度文化的時候了。

政府單方面獨攬三種性質不同的國家權力的局面必須打破,讓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相互獨立,以一種國家權力,去監督另一種國家權力,這樣的制度設計,才是有利於公民人權保障的制度設計。

「三權分立」,是將政府鎖進籠子的需要,是有效保障人權的需要,更是提高政府辦事效率的需要。專制政府,粗看看,似乎辦事的效率要高於民主政府。我們一貫的得意宣傳是:我們有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但,這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真的是優勢嗎?真的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嗎?一個不可爭辯的事實是:這樣的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不是真正的優勢,而恰恰相反,正是我們的制度劣勢,正是我們的制度病灶!何以如此說?看看我們所謂的集中力量辦大事所辦的什麼大事,這問題就一清二楚了。跟我們普通老百姓生活質量生活幸福度息息相關的民生問題,比如教育、醫療、住房等,專制政府是從來不真正會努力去辦的。他們熱中於興辦的大事,都是面子工程、獻禮工程、景觀工程、政績工程,而這樣的大事工程,許多時候卻成了地地道道的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我們常見的政府衙門辦事處,往往建設得金碧輝煌,是一地最豪華的建築。這,說明了什麼?說明的無非就是政府亂用民眾的納稅錢而已,除此不可能是其他結果。

3、從國家的法律法規上入手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伯爾曼如是說。那麼,法律如何才能被民眾信仰?這就是在上者的以身作則,言傳身教。

在一國之內,任何人都不能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否則,法律只能是「形同虛設」。因此,每一個人都必須在法律之下生活,同樣,擁有強大權力的政府,更應在法律之下行事,不能超越法律所許可的範圍。

規範個人生活的,是具體的法律;規範政府行事的,是憲法。這就是說,在實際生活中,百姓個人是不可能違憲的,有違憲可能的只能是政府。對憲法的認識,我們許多國人又出現了偏差,在相當多的國人中,似乎都認為那是管我們普通老百姓的。而事實是,憲法不是管老百姓的,而是管政府的。用憲法來約束、限制、規範政府的權力,讓政府在憲法之下行事,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憲政。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一國不是有了一部成文的「憲法」,就是有了真的憲法,就是實行了憲政。一國有沒有真正的憲法,這是有條件的。這就是1789年8月,法國的《人權宣言》中所指出的:「第十六條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國家的權力被政府所獨攬,而沒有實現分權,民眾的人權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因此,在這樣的國家裡,即使有了成文的「憲法」,有亦等於沒有,這是加了引號的偽「憲法」假「憲法」。

(六)政府和政黨的關係

政府和政黨,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們的許多國人又是易於混淆,不加以區分區別的。政府和政黨的關係,我們可以簡單地以兵和營盤的關係加以理解。俗話說「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套用到政府和政黨的關係上,就是「鐵打的政府,流水的政黨」。

政府,是由具體的政黨所組建的,這具體的政黨,可以是一個,那就是單獨組閣,也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那就是聯合組閣。具體由哪一個或哪幾個政黨組成政府,那就需要一國之內的所有政黨參加公開、公平、公正的和平競爭。

在一國之內,政府只有一個,而政黨不止一個,應該有許多個,至少得有兩個。如果只有一個政黨,那就會造成永遠是一黨組成政府的局面,那樣的話,就會因失去競爭而使政府喪失掉努力做事好好做事的壓力,就會降低政府的辦事效率。一國之內,雖然有多個政黨,但如果沒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和平競爭的話,其情形和只有一個政黨一樣,也會因失去競爭而使政府喪失掉努力做事好好做事的壓力,也會降低政府的辦事效率。

一國之內的所有政黨參加公開、公平、公正的和平競爭,是保持政府不變質不腐敗的有效手段之一。沒有了這,政府就會成為一團死水,就會迅速墮落變質腐化。這是中外歷史已經證明了的一個顛簸不破的真理。

(七)政府的職責

對於一國之政府的職責,我覺得1776年7月,美國的《獨立宣言》中已經說得非常清楚明白了,那就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能夠確實有效保障國民這些權利的政府,就是一個好政府,就是一個合格的政府。反之,就是一個不好的政府,就是一個不合格的政府。

因此,政府不是用來「管」民眾的,而是為民眾服務的。應該被「管」的是一國之政府,而絕對不是老百姓。可惜的是,在我國這種關係總是被顛倒過來,給我的印象是:政府是用來「管」民眾的,雖然我們被一再告知政府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難道不是嗎?今日各路城管的橫行霸道幹盡打砸搶之能事,不正是這種政府「管」民眾的明證嗎?

2008、5、7-8

──轉自力瑾速朽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