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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如:不是學識問題而是態度問題

--執業律師的法庭觀察

【大紀元4月3日訊】2008年台灣總統大選候選人電視辯論時,公民代表蘇建和到場提出追問時曾問到,法院大量積案,造成訴訟耗時,也累壞很多法官,非常不人道...候選人是否有的具體政策,讓台灣司法更符合人權、更有效率、更公正?

雖然台灣談論司法改革已經不是一天二天的事,候選人在電視辯論的回答中也都提到台灣的司法確實是有改革,只是仍然不夠,雖然因為時間因素,未能聽聞更具深度的辯論內容,不過這樣的回答確實也反映了現況。

藉由台灣這次的總統大選,支持司法改革的各界先進也各有主張,雖然皆各有所本,具體的改革方向也未必相同,然而期望台灣司法更能符人權保障的理想,則是一致的。

司法改革固然有很大一方面必須從規範制度的修改配套著手,然而整體的社會環境和參與司法活動的人員心態,其實更攸關改革成敗。

刑事審理的法庭觀察

目前一般刑事案件起訴後,由於近幾年採行交互詰問制度,所以律師在審理庭上可以有較多的發揮空間。然而即使採行交互詰問制度,縱使檢、辯雙方一來一往的問了許多,最後到場證人作出對被告有利的證述,此時仍有審判長依然會拿出偵查筆錄,依職權訊問證人為何和之前講的不一樣?

此外不忘提醒證人剛才已經具結,若犯偽證罪,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刑徒刑,要證人想想,是以前會記得比較清楚?還是現在會記得比較清楚?是在檢察官那兒講的犯偽證罪?還是現在講的犯偽證罪?要證人再回答一次。

有時因為審判長這最後的臨門一腳,往往一切都回到原點,證人會說現在講的應該是記錯了,檢察官那兒講的比較對。時常聽聞同道大嘆,法官反而比公訴檢察官更依賴之前的警詢或偵訊筆錄作判斷,在法庭上所有據理力爭的舉動到頭來都變得只像是逢場作戲一樣,辯也沒用,不是在和檢察官打官司,而是在和法官打官司。

民事審理的法庭觀察

或許民事訴訟多半和民事財產或家事紛爭有關,審理過程或判決結果較少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的問題,因此在各種司法改革的聲浪似乎不若刑事訴訟大。然而人民既然走到法院來要求裁判,程序的保障和裁判的妥適性當然也必須確保。

現在的民事訴訟,多半繫於事前的書狀交換,在法庭內的對話有時僅是寥寥數語,其餘多半是參照兩造各自書狀所載。或許是兩造書狀皆已各自陳明,有的法官往往不願再多聽。

記得有一次等候開庭時曾旁聽到一個辯論庭,正當所有旁聽的人皆被庭上律師的朗朗陳述吸引之際,審判長突然出言打斷說,「書狀內都有寫了吧?那就不用再說了。後面還很多人在等著呢!」

這種情形體驗多了,律師對於辯論的熱情大概也已經被澆息大半。有時也曾看過沒有請律師的原告,因為法官不斷追問他「訴之聲明?」他聽不懂不會講,就說他的請求和起訴狀寫的一樣,可是法官也不理會,一再堅持要他說出「訴之聲明」,結果這名原告氣得在法庭上大罵說,「我都被人家撞成這樣,對方賴著不賠已經夠可憐了,連法官還要這樣為難我!」

結語

訴訟案件大量湧進法院,造成法院負荷過重,積案日益嚴重,或許問題的徵結不在於司法人員能力不足,而是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吧?畢竟民主法治國家下的法院是無法任意拒絕案件,不管起訴是合法或是非法,是有理由或是無理由,法院都必須受理並加以裁判。

如果犯罪和紛爭持續不斷增長,那麼縱使設立再多的法院,任用再優秀的司法人員,引進再有效率的審判技術,應該還是無法解決問題。或許讓社會回歸祥和,犯罪訟爭自然減少,司法人員的壓力才能實質減輕。

此外因為司法人員的工作壓力大,處理案件的態度極容易變得缺乏耐心,反映在審判活動中往往就是不要律師或當事人多講,裁判品質欠佳,往往不是法官學識有問題,而是沒時間多想。

法官的審理態度中或許同時是有著實體正義和程序經濟的反映,然而在審判過程中所表現出的預斷或不耐,往往也會擊潰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或許司法改革的方向,應該還不只是革新制度的問題,讓司法人員減輕壓力,改變態度,人權保障才能落實。(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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