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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兒童家暴 為人父母者責任重大

【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六日電)台北市萬華區日前發生一件父親掐死兒子後上吊輕生的人倫悲劇,其實在一些家貧,或是有殘疾小孩的家庭,確實存在悲劇發生的高風險性。不過警方提醒為人父母,選擇帶著幼小子女尋求輕生解脫,一旦獲救將面對殺人重罪,作出不尊重生命的決定以前,千萬要多想想這些後果!

根據內政部兒童少年受虐案有關「施虐者」統計,2005、2006年施虐人數都超過九千人,其中父母(含養父母)佔大多數,分別有六千六百九十人、七千四百三十七人;以教育程度來看,「國中以下」學歷者佔近四成比例。若改以施虐者本身因素來看,包括「缺乏親職教育」、「婚姻失調」、「貧困」、「失業」、「酗酒濫用藥物」等幾項因素佔八成左右,顯然這類高風險家庭有其脈絡可循。

警方受理「親子共赴黃泉」虐兒悲劇案例發現,除小孩子本身有智障或腦性麻痺等肢體上缺陷,父母選擇走向不歸路,大多是不堪承受經濟沉重壓力,或是自己身體多病,一方面覺得對不起孩子,再者也是不忍心自己走後,孩子變成孤兒留在人間受盡痛苦。

不過就「法」而言,刑事局指出,嬰兒呱呱墜地後 ,依民法相關規定,包括生存權在內就受到法律的保障 。包括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子女 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與義務;第一千一百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規定」。但沒 有任何一條法條,允許父母有特權在必要時可以剝奪未 成年子女的生命。

因此父母這種「一了百了」的尋短念頭,不管理由何等冠冕堂皇,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殺人罪,父母將面對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子女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或者是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因為父母故意殺害而喪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還要對行為人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即便父母與孩子僥倖在鬼門關撿回一命,父母仍得面對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警方分析,這類高風險家庭,一般人際網路鏈結不強,缺乏親友奧援,但父母平時還是很愛孩子,鄰里街坊平常也難看出警訊,要談防制悲劇不幸發生,端賴社會福利體系志工平日的訪視、協助照護,相較警方公權力,在「事前」往往難有介入的空間。

因此警方提醒為人父母,任何問題終有解決辦法,選擇帶著幼小子女尋求輕生解脫,在作出不尊重生命的決定前,千萬要多想想這些後果,以免悔恨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