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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銀證債券違約案 凸顯金融業內控重要性

【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25日電)台灣工銀證券爆發債券附賣回違約案,台灣金管會查核認為有交易瑕疵、違反內控制度,從重處分。此案例凸顯金融業落實內部控管與公司治理重要性,以免遭受實質損失及傷害形象。

台灣工銀證券債券附賣回(RS)違約案引發高度關注,此案起因於台灣工銀證券94年將94工銀債以附賣回交易形式售予見一投資及世宇投資2家投資公司,但2家公司未於12月19日債券到期日依約買回債券導致違約,金額達新台幣28.03億元。

台灣工銀證券表示,針對可能產生的損失,將提列13.3億元損失準備。

台灣金管會請櫃買中心查核發現,台灣工銀證券包銷94工銀債40億元,未提報董事會核決,且94至97年間與見一及世宇2家公司的附條件交易,相關買賣決策、徵信作業及交易流程均有交易瑕疵,違反內控制度及證券管理法令。

台灣金管會更發現,見一及世宇2家投資公司是由台灣工銀證券董事長林慶祥准予設立,而總經理許瑞茂未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應負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之責。

台灣金管會今天對台灣工銀證券作出重罰,命令台灣工銀證券解除林慶祥職務,並對許瑞茂停止 1年業務執行。台灣金管會同時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規定,命令台灣工銀證券停止新辦承銷業務3個月,自9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台灣金管會表示,台灣工銀證券債券附賣回違約案,台灣金管會掌握必要證據,必須做出立即行政處分,因此對負責人作出處分,並停止公司新辦承銷業務 3個月,金管會該處理的一定會處理,毋枉毋縱。

台灣工銀證券債券附賣回違約案,不僅負責人受到處分,還要提列損失準備,新承銷業務受到影響。

學者認為,此案例顯示金融機構落實內部控制及強化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是防範風險的第一道防線,金融機構在經濟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內控及公司治理格外重要,這不僅牽涉法規面與業務面,也與道德面有關。

金融機構落實內控與強化公司治理,有助預防風險,進而維護形象,也有助避免問題發生後可能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