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投書 :世上找說理的地方好難?

【大紀元11月17日訊】我是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農民吳官海,一個即將從此領著家人乞討的人。

  

湖北省荊門市是一個快速發展的城市,城市建設如火如荼。僅掇刀幾年內非法占耕地就達一萬多畝。

  

可是正因為這些,我將開始乞討。從2002年起,我家賴以生存的耕地有38畝。荊潛公路擴寬佔我耕地4.95畝;外校佔我耕地16.34畝;雷達部隊佔我耕地13.7畝;上海商貿城佔我耕地3畝;我家耕地就這樣被掇刀區人民政府非法強行占完。每次佔我家耕地都是不給分文補償,就將我家人毆傷。掇刀區政府私設公堂毆打我妻劉金華;我家人被毆打十次(其中有村、鄉兩級書記),我家人幾次住院;我女兒膝蓋骨打破,我頭骨被打破,腿被弄殘;至今無錢醫治,倒受公安懲罰。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不給。失地買養老保險還要自己掏錢,這錢從何處來?青苗補償費給我打了一張欠條,後又不認帳。我起訴到法院,法院弄虛作假胡亂瞎判,三年不結案。我上訪街辦、區、市無數次,省各廳局六次,中央各部委兩次。給各級領導發特快專遞信數封都沒回音,給王玲市長寫信也不回,得到的只有辱罵與冷漠。

  

一、我吳官海的補償

  

1、荊門市(東寶區 掇刀區)征地補償費用是204元/平方米,我吳官海征地補償費用是4.27元/平方米,比國家規定低47.7倍。

  

2、就地上附屬物補償而言

  

1、荊潛路擴寬:

  

Ⅰ市2002年86號文規定我不能享受,至今六年多了也不給。

  

Ⅱ雙泉村2004年8月6日村民決議:「在規定允許的時間範圍內,按技術規範定植在耕地中的成片林木,每畝按6000元/畝予以補償,三年按18000元/畝封頂。在村民決議出台後,雙泉村範圍內應予補償的林木一律按此標準執行;以前已經補償按此標準計算,多退少補,長進短出,該追償的追償,該退款的退款。我吳官海4.34畝補7435元(畝平1715.40元),畝平比決議少17284.60元。幹部親戚比決議高出14364元或25600元。

  

2、外校佔地給一張欠條,上訪不管。打官司數次,幾年沒有結案。

  

二、為了達到他們的目的,不惜採用各種卑鄙手段進行打壓。

  

掇刀政府就想出花樣整我一家,春雨季節把我東西兩頭歷史以來的出水大涵洞用青石和水泥砌死。2008年4月7日、5月3日兩次我瓢潑大雨,洪水沖向我家。5月3日陳忠喜、苟國兵在我家避雨,雨住了從水中趟過回家。

  

2008年5月6日區拆遷指揮部下通知,地是要占的,補償是沒有的。

  

2008年5月10日政府就強行施工,拉了幾十車土要倒。全組村民團結起來,暫時把他們趕走了。後來政府請打手250多名非法強行施了工。

  

2008年5月19日街辦幹部張賢金、村副主任陳輕快等一行三人,長途驅車趕到外省我兒子工作單位,要他回來給我做工作。

  

2008年5月27日政府編水淹我家,天晴也是一片汪洋。

  

2008年6月18日街辦黨委副書記野蠻拆遷到我家裏來毆打我。

  

2008年6月25日荊門日報、荊門晚報,同時刊登《關於拆除吳官海違法建築的公告》 「該建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決定2008年6月29日強行拆除我女兒一家三口人,唯一三間居住房屋(總面積約70m2)。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女兒結婚, 2005年10月30日她一家在我的宅基地上建設三間房屋(總面積約7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還沒有施行。我吳官海是怎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找不到這部法律。能說吳官海違反了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吳官海是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違反了那一條?

  

事實是掇刀區政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抗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7】135號。要強行拆掉被能為我女兒一家三口人遮風避雨的房子。

  

上海商貿城是典型的商業用地,掇刀區委書記、區長掛帥;街辦書記、主任坐鎮。人員之多、聲勢浩大、氣勢洶洶,在擬征土地上野蠻拆遷。

  

1、政府私設公堂毆打(劉金華被打住院,治療未癒斷費停藥逼迫出院),威逼簽拆遷協議。

  

2、政府野蠻拆遷後,用社會渣滓擺平把被拆遷人(潘紅學)打成輕傷。

  

3、政府拆遷使用車輪戰,疲倦戰,幾十人換班作輪流戰對付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能吃飯,無法睡覺,折磨三五天,就束手無策乖乖簽了「協議」。

  

4、政府拆遷使用威脅戰,威脅被拆遷人。

  

1、你不拆遷工程搞不成眾人都要罵你,你將是千古罪人。

  2、你不拆遷就把你院在外面,把你房屋挖成一個孤島,把你的出路也堵死。

  3、共產黨把國民黨的八百萬軍隊都打垮了、把小日本也打敗了,你一個小老百姓算什麼?碾死你還不如碾死一隻螞蟻。

  4、你不同意也得拆遷,你嫌補償少不同意,就用挖機來給你房屋一毀,你什麼都得不到。

  5、政府2008年拆遷按2006年29號文件補。不管物價怎麼上漲,補償已定你搬石頭砸天。

  6、政府請社會渣滓進駐被拆遷戶。

  7、被拆遷人遭遇,白天撬門,夜裡撥窗、扔石塊。

  8、政府用水淹被拆遷人,假仁假義,勸被拆遷人你搬了就不淹了。

  

5、政府向被拆遷人親友施壓,凡是有親友參加工作的人員,都要停止上班回來做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一天不拆遷一天不能回去上班,直到拆遷為止。

  

2008年7月11日22點10分鐘政府派人將我女兒結婚房屋窗戶玻璃全砸碎,24點左右又將我家照明線剪走了。

  

2008年7月14日我按照村2004年青苗費補償標準和區2006年安置補助費標準,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答覆是文件下錯了,補償還高了。

  

2008年7月15日上午9點10分掇刀區不給分文補償就將我宅基地園圃強行挖光,只剩下我一個光房屋了。

  

2008年7月18日我一家上荊門購物,區政府派人追擊,幾班人馬滿街尋找。

  

2008年7月25日下午3點40分我去理髮,說我沒向他們請假大發脾氣。

  

2008年7月29日早上6點多鐘,我(56歲)和愛人劉金華(52歲)在武漢紫陽湖公園大門馬路對面菜場門口遭到掇刀區政府強行綁架。我們在家24小時受政府看守,主要是防止我上訪檢舉掇刀區大量違法佔地、野蠻拆遷行為。我和愛人於2008年7月26日凌晨躲過政府人員的監視前往武漢妹妹家散心。29日早上我們在公園散步突然遭到強行綁架,是掇刀區宣傳部部長邱寶山帶領30多人拳打腳踢,不由分說、無理抓人,就連當時陪同我們散步的妹夫也被打傷。我和愛人劉金華分開綁架,強行推入車內用腳朝我肚子、臉部猛踢,用四人架住我,還不准我喊疼,不准我喝水和小便。在路上由警車(掇刀司法鄂HD0016警)開道,出武漢換車,到沙洋圈了多個圈,把我和愛人劉金華秘密拉到偏僻的一個水庫隔離關押。照樣不准我小便和坐,下午兩點多才喝到了一口米茶。我愛人沒喝一口水沒吃一點東西,手機也被搶了。我衣服被撕破、鞋子被拖掉、帽子被打落,手、臉、頭、腰被打傷,全身至今還是疼痛。我的親戚們得知後到掇刀區政府要求他們放人,他們的回答是:吳官海必須接受補償條件(比國家標準低90/100;只有幹部親友的1/50),否則要上政治學習班直至完全服從為止。在親戚們保證不讓我外出,才將我釋放。

  

2008年7月26日中午,我女婿羅國偉受牽連。也被強行關押在荊門市白雲大道48號金鵬電力賓館二樓,衣服被撕破,手機被搶。27日上午又電話威脅說:昨日關你老公(羅國偉),今天就把你(吳娟娟)和你兒子(羅舜欽兩歲嬰兒)抓去(一同關押),還威脅我的親戚。政府官員龍家金爬上我的房屋,把屋砸了一個進入的洞口,上屋的梯子被我親戚扣留作為翻牆入室的證據。

  

三、法院不能給個公正

  

青苗補償費給我打了一張欠條,後又不認帳。我於2006年8月15日起訴到掇刀區人民法院,162天後2007年1月29日下了一個《民事裁定書》(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號「駁回原告吳官海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715元,由原告吳官海負擔。」

  

我不服掇刀區人民法院2007年1月29日下的《民事裁定書》掇民一初字第146號,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4月3日下了一個《民事裁定書》(2007)荊民三終字第23號「一、撤銷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號民事裁定;二、指令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掇刀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7月10日下了一個《民事判決書》(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號「駁回原告吳官海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20元,其他訴訟費2650元,由原告吳官海負擔。」

  

我二次不服掇刀區人民法院2007年7月10日下的《民事判決書》掇民一初字第146號,二次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10月22日又下了一個《民事裁定書》(2007)荊民三終字第52號「一、撤銷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06)掇民一初字第146號民事裁定;二、發回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重審。」

  

掇刀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4月22日第三下了一個《民事判決書》(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號「駁回原告吳官海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20元,其他訴訟費2650元,由原告吳官海負擔。」

  

我三次不服掇刀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4月22日第三下了一個《民事判決書》(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號,三次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9月25日再次下《民事裁定書》(2008)荊民三終字第00051號「一、撤銷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2007)掇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二、荊門市掇刀區房地產管理局支付吳官海青苗補償費5549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55490元為本金,從2005年3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三、駁回吳官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吳官海耕地被毀青苗被鏟,欠青苗費150490元。我多次上訪無果,走法律途經就是這樣的結果。荊門市掇刀區房地產管理局不執行終審判決,荊門市掇刀區房地產管理局向高申請再審。荊門市掇刀區區長說要執行終審判決,你吳官海就要拆除你的房子(400平方米)。政府要挾我幾十畝耕地、400平方米的房子,想用這荊民三終字第00051號青苗補償費55490元全解決。

  

我耕地被政府非法強佔不給補償,我於2007年5月31日將非法佔地的荊門市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第一審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弄虛作假,於2007年8月21日拿了{鄂土資函[2006]1046號}等七份假材料。2004年4月2日簽訂《徵用土地協議書》,2006年4月22日送達《聽證告知書》掇國土資聽告字[2006] 第05號。2006年4月22日的《聽證送達回執》,「該項目補償方案及標準已公示,並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及村委會同意,該方案放棄聽證」16名代表簽字蓋手印;這16名代表不是別人,而是雙泉村民委員會副主任陳輕快等人代替這16名代表簽字蓋手印;事情暴露後村民才恍然大悟,每次聽證就是這個程序。2006年12月27日的(鄂土資函[2006]1046號)卻批准為「劃撥給湖北荊門外語學校,作為該校建設用地。」而荊門市國土資源局在2005年9月9日向省國土資源廳匯報,荊土資文[2005]40號 「因該校利用了惠泉中學原校址,該土地作其它項目正在組織資料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的(鄂土資函[2006]1046號)2006年12月27日就批了。為什麼2007年6月18日荊門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辯狀》中「已經以荊政辦發[2006]42號文件宣佈自動失效(湖北荊門外語校)。」2007年10月19日《掇刀區人民政府擬征地公告》中「擬征地的範圍:陽關大道以東、深圳大道以東端延伸段以南、207國道復線以西、培公大道以北的崗地1080畝(湖北荊門外語學校包括之內)。」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弄假不成,就超期於2007年10月19日才下了一個《行政裁定書》(2007)荊行初字第29號「駁回原告吳官海、劉金華的起訴。」

  

我不服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荊行初字第29號,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超期於2008年3月13日才下了一個《行政裁定書》(2008)鄂行終字第00002號「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四、公安更不公正

  

雷達部隊於2005年7月9日佔我耕地,不給補償將我耕地毀光。我家人說怎麼不通知也不補償就毀地?兇手毆打我家人,我報警。劉烈高警官無法制止,兇手將我女兒膝蓋骨打破,劉烈高警官叫我把現場用相機拍下來作為證據。後來荊門市公安局掇刀分局,不看證據不依法。於2005年12月9日對我這個受害者下《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掇公行決字[2005] 第00558號。

  

我不服「掇公行決字[2005] 第00558號。」 向荊門市公安局申請複查,荊門市公安局超期於2006年9月21日才下了一個《答覆意見書》編號:061007。「掇刀分局處理擾亂單位秩序一案,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定性準確,維持掇刀分局的答覆意見。」

  

我不服荊門市公安局編號:061007。向湖北省公安廳申請覆核。湖北省公安廳超期於2006年11月30日才下了一個《答覆意見書》編號:160。「2005年12月9日掇刀區分局依據事實和法律對你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維持荊門市公安局061007號複查答覆意見」 。

  

五、各上級政府充耳不聞。

  

我為了生存,要回我應該得到的補償,我走上了上訪之路。幹部親友青苗費30000元-80000元/畝不等;幹部親友安置補助費90000元/畝。我青苗費每畝1000多元;安置補助費每畝不到2000元。

  

書信上訪:我用特快專遞給市長、省長、中央領導寫信17封;掛號信近百封;平信數百封。就是沒有一封回信。

  

逐級上訪:我要求按當時執行的市86號文件標準補,村書記陳龍說86號不標準;按全村村民討論的標準補,村書記陳龍說我不能按此標準補;我愛人劉金華說你(陳龍)親友為什麼補那多?遭到陳龍的毆打。

  

街辦說按村意見執行;我要求安置補助費按區文件補償,街辦黨委書記、主任孔佩東說區文件下錯了是誰下的。

  

區、市、省、國家信訪局都是同一個說法。村民組織法是一個大法,回去別人都能接受,你就能接受。各級信訪都不給受理通知書,這樣自然沒有處理結果。如國家信訪局2006年3月30日接待來訪專用章(19)訪轉鄂字[2006]150號,此單由上訪人面呈接待單位;省、市都是封好由上訪人面呈接待單位,沒有一次給了結果的。

  

我改用電子郵箱向領導反映,也沒回音。向省長、省政府等發數千封,查詢結果數次都是作廢。

 

2005年6月22日我們一百多名失地農民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聽證,至今三年多沒回音。2008年6月9日我不服(我在網上發佈掇刀區大量非法強佔耕地閒置荒蕪)荊門市國土資源局給我的答覆,用特快專遞向國省土資源廳申請複查,五個多月了省廳不給答覆。2008年9月19日三個月之後我再次給省國土資源廳寫信,省廳回復給了咸寧。

  

有理無處說,受冤無處申。我就學會上網,買了一台電腦。我註冊了200多個博客和網站,把掇刀區政府違法的事上網。掇刀區政府十分害怕,他們想盡辦法,二00七年關閉了我在荊門社區的追日博客,當時3個月就有15000多人瀏覽;2008年9月15日,他們又關了我主要博客天涯博客,官海觀天http://struggler.blog.tianya.cn/,天涯博客我寫有239篇文章,訪問數67892次。

  

附:政策及法規

  

1、《土地管理法》第14條「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2、《物權法》第126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3、《物權法》第125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4、(國發〔2004〕28號)「嚴格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5、(國土資廳發〔2006〕118號)「在已向國務院報批的建設用地中,沒有上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說明材料的,要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對征地告知、確認、聽證的程序、時間、地點、內容、農民意見、對農民意見的處理情況等進行說明,補報說明材料。對被征地農民自願放棄聽證的,要補報村組的回執;對已經進行過聽證的,要補報聽證筆錄、對聽證中農民所提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對出現當地農民針對征地補償等問題進行信訪的,應要求當地政府嚴格依法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及時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有關情況要及時報部。」

  

6、(國土資發〔2006〕307號)「五、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本《標準》的前提下,制訂並公佈不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及時報部備案。九等:204元/平方米(土地)。 湖北:鄂州市鄂城區 荊門市(東寶區 掇刀區) 潛江市 仙桃市 武漢市江夏區 。」

  

7、《物權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結束語

  

農民那能跟國民黨的八百萬軍隊相比,更不如小日本了。掇刀區政府野蠻拆遷隊伍,小小百姓一見毛骨悚然那有不拆遷的膽,政府就順理成章土地買賣大獲全勝。一句話政府用卑鄙無恥的手段做無本買賣,低價買進高價賣出,一本萬利。

  

政府說我是一個「釘子戶」24小時輪流看守,但是我沒有妨礙任何國家正當建設。我只妨礙了這些人的政績和個人得利。佔用我的房子和耕地,是沒有任何批文和正當手續的,是當地政府在抄賣土地。而我是一個失地農民,沒有人能給我一個公正,哪怕是一個看到希望的安慰也好。掇刀區政府違法(未經審批的)強佔的土地就有一萬多畝,都是用卑劣的手段而獲得。僅雙泉村三組被毆傷人員有潘紅學、陳官副、劉金芳、龔秀芹、郭士才、陳順坤、郭永英、劉金華、吳娟等多人次住院。掇刀區其他村民被毆打的人數太多、遭遇各有不同。

  

我的命運,充滿了驚恐與苦澀。我個人屈辱,說明了弱視群體的無奈。這正是掇刀區人民受壓迫的縮影。為了人權和生存我苦苦掙扎,從不放棄最後的希望。

  

我希望能有貴人指點,尋找我應有的權利????說理的地方????

  

更詳可見:http://blog.zol.com.cn/wu5558888/

  http://guanhaiguantian.ddhw.cn/

  http://www.n148.com.cn/bbs/Forums.asp?Fid=12

  http://guanhaiguantian.blog.tianya.cn/

  

中國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掇刀石街道辦事處雙泉村三組失地農民 吳官海

  

電話 0724-2442398 QQ893919854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