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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抬高物價可罰款一百萬

【大紀元1月13日訊】(明報新聞網2008年1月13日報導)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違法抬高物價的企業,最高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一百萬元及吊銷營業牌照。

溫家寶公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二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擴大了公告的範圍,而不限於在經營場所公告。

另外,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罰款。這次修改《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