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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五十年前為保護少數族裔專設法

【大紀元9月28日訊】(美國之音記者:布洛克2007年9月27日華盛頓報導)50年前,美國民權法案由總統簽署成為法律,這是美國第一部保護非裔美國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權利的法案,在後來的幾十年裡,美國還陸續推出了幾部類似的法案。

1957年的民權法案是美國82年裡第一部聯邦反歧視立法。當時,南方一些州繼續通過在學校、餐館和其他公共場所隔離黑人和白人的法律。非裔美國人和支持他們的白人開始奮起抗爭。1955年,他們反對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在公交車上實行種族隔離的做法,黑人婦女–羅莎.帕克斯拒絕在車上為一名白人男子讓座。國會幾名白人自由派議員提出了1957年民權法。最初的提案遭到許多人的堅決反對,後來通過、並由艾森豪威爾總統簽署的法案比原來的版本溫和了許多。

這項立法保證了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在司法部設立了一個專門監督侵犯民權行為的部門,另外還成立了第一個民權委員會,對有關歧視的指控進行調查。肯尼斯.馬庫斯現在擔任這個委員會的主席。他說:“重要的是,這是20世紀中期以來國會和總統第一次對新民權做出承諾,並且建立了一個機制,使得更多的工作能夠在60年代展開。”

*為後來新的民權法舖平道路*

馬庫斯說,1957年立法還使民權委員會得以保護少數族裔的權益。他說:“我們的工作就是找到國家存在的問題,確定我們需要甚麼樣的立法,需要做出甚麼樣的改變。一旦做出了這些改變,我們就要監督全國各地相關機構在保護民權方面的工作。”

不過,馬庫斯指出,和後來通過的其他民權立法相比,第一部立法其實還很不夠。他說:“例如,1957年法案不像1964年法案那樣全面禁止就業歧視,不像1965年法案那樣全面禁止投票權歧視,也不像1968年法案那樣全面禁止住房歧視。”

不過,馬庫斯認為,1957年的第一部民權法案為後來通過新的民權法敞開了大門。他說:“它導致後來出現了一系列建議,並最終通過了有關就業、住房、選舉等方面的民權立法,以及性別平等和不得歧視殘疾人等立法。所以說,以1957年民權法為開端,在所有這些有關種族、祖籍國、性別、殘疾、年齡等問題上都出現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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