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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大廈停車位對外出租應納營業稅

【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將大廈停車位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出租事實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停車場對外營業,計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 2項規定,是屬於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妥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大廈管理委員會在將停車位對外出租前,應依上述規定向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出租事實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追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