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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議員退職金條例 內政部將函告無效

【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三日電)台東縣議會今天通過由議長李錦慧提出「台東縣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自治條例」,規定曾任滿八年議員者得請領退職慰問金。內政部今天重申,議會制定這項自治條例於法無據,且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不合,待全案送內政部核查時,將予函告無效。

台東縣議會今天通過由李錦慧提出的「台東縣議員退職金條例」,議員退職後最高可領到四百二十餘萬元。

內政部指出,現行退職酬勞金制度,都是針對「有給職」的人員所設計,地方民意代表為無給職,不宜支給退職金,且地方民代支給退職慰問金,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定之;地方議會逕行制定相關自治條例,於法無據。

內政部表示,有關地方民代費用支給,已規定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並授權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這些法規都沒有支給退職金的項目;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因此,內政部說,地方議會制定自治條例發給退職慰問金,違反上述補助條例的規定,將依地方制度法予以函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