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投資抵減設備災害報廢 可在原定期內續抵稅

【大紀元8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一日電)颱風季節來臨,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購置的自動化設備經核准適用投資抵減者,如發生風災等災害而報廢,且經稽徵機關勘查屬實者,其尚未抵減的餘額,仍可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

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投資抵減設備,在交貨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回收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台灣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投資抵減稅額抵減該應補繳稅款。

不過,如果報廢是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投資抵減設備報廢,應在災害發生後15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因情形特殊,不能在期限內辦理者,可在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其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