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台財部:水災損失經報備勘驗 得扣除減免稅捐

【大紀元8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中南部連日來豪大雨造成許多民眾房屋財產損失,財政部表示,受災戶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如符合減免扣除規定,可在期限內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辦理。

所得稅部分,受災戶應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可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如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房屋稅部分,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可在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