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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產製電視調諧器或彩色顯示器免徵貨物稅

【大紀元8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兩大主要部分,二者合併使用才具有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電視機功能。若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單獨產製出廠或進口者,則非屬彩色電視機範圍,免課徵貨物稅。

國稅局指出,廠商產製或進口彩色顯示器,如其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而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也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的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非屬彩色電視機範圍,免課徵貨物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彩色顯示器或電視調諧器在出廠或進口後,如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仍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具彩色電視機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繳納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