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指南

傑出人才的移民之路(一)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EB-1)簡介

【大紀元6月9日訊】眾所週知,美國政府一直著力於為優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平臺,以最大限度的幫助他們發揮各自的才能,為美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貢獻出他們的力量,這一點在美國的各項政策中都有充份的體現,移民政策當然也不例外。在美國的移民體系中,專門為傑出人才開闢了一條移民美國的途徑—那就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EB- 1)。

  

EB-1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於吸引各領域的傑出人才到美國來,並給他們提供一條獲得合法身份的途徑,以便更好的為美國的發展做出貢獻。具體而言,EB-1包括三個子類﹕具有特殊才能者(EB-1(a)),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EB-1(b)),跨國公司行政人員和經理(EB-1(c))。

  

EB-1(a)主要針對的是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國人,這種特殊才能主要體現在他們在其從事的專業領域達到了頂尖級成就。對這一類人才的判斷標準主要是看是否曾經獲得過國際上廣泛承認的獎項,如諾貝爾獎,或者是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項條件中的三項。除此之外,移民法還要求該申請人證明其赴美後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的工作。因此,凡是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且符合上述條件者,均可以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申請,而不僅僅局限於某幾個領域之內。

  

EB-1(b)即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主要針對的是在某些科學或者學術領域內獲得國際性認可的傑出人士。這類人才不僅包括在高校任職、就讀或進行科研的人士,也包括其他機構符合條件的研究人員。申請EB-1(b)要求申請人在自己從事的領域內至少有三年的研究或者教學經驗。這一子類與EB -1(a)的不同之處在於,這類申請需要美國僱主幫助提交申請,並且表明願意為該受益人提供一個永久性的工作。

  

EB-1(c)是為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經理設立的,因此,這一子類也是需要有僱主幫助提交申請的。並且,該子類對僱主和申請人都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對於僱主而言,該僱主必須是海外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或者是在海外有分公司的美國公司,並且該公司在美國成立一年以上 ﹔另一方面對於申請人而言,申請人必須在該跨國公司的海外公司或者海外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或關聯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經理一年以上。

  

總的來說,EB-1對於傑出人才而言最大的優勢在於申請程序中免去了申請勞工紙這一步,從而大大縮短了整個移民申請的時間,再加上該類職業移民不用花上很長的時間去等待配額,使得傑出人才能夠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獲得美國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從而更加專心於自己的專業領域,取得更大的成就。這對於美國的發展與傑出人才個人的發展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

  

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到,移民法上對於傑出人才的界定有一套獨立的體系,這和我們通常對於傑出人才的認知可能有所不同,那麼EB-1中每一子類對於申請者究竟有甚麼樣的要求呢﹖怎樣的人才才符合移民法所界定的傑出人才呢﹖我們將會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對每一子類作出更為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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