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聞

蘭州炭素集團貪污案 3人判重刑

【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日電)中國大陸頻傳官員貪污腐敗,蘭州炭素集團集體貪污案經法院審理,分廠廠長及兩名財務人員挪用貪污公款一審分別被判處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蘭州晨報」報導,二零零四年五月,蘭炭炭化矽廠更名為蘭州乾寶冶金爐料廠,擔任廠長的夏茂在既未經蘭炭集團領導班組會議討論研究,又未申請蘭炭集團規劃部對該項目進行論證情況下,私自以蘭光公司名義,先與青海省某砂石公司簽訂「租賃炭化矽廠合同」,後又通過虛假出資註冊成立「青海省湟中縣通寶砂石開採有限公司冶金爐料廠」。

零四年十二月,夏茂年利用職務之便,安排營口博實炭化矽公司將欠乾寶冶金爐料廠的人民幣兩百五十三萬餘元貨款匯至蘭光公司帳上。

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五年,夏茂年在任蘭光公司副經理、經理,蘭炭炭化矽廠廠長期間,收受多人賄賂款四十三萬九千元,用於個人購買裝載機及住房等。

報導指出,法院審理查明,夏茂年身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逃避財務監管,採用虛假走帳手段,挪用蘭州乾寶冶金爐料廠公款兩百五十二萬四千元,且收受他人賄賂四十三萬九千元,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實行數罪並罰。

報導表示,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對原蘭州炭素集團公司三名工作人員經濟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夏茂年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八年,沒收個人財產三萬五千元,以貪污罪判處出納員李國珍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污罪判處管理人員趙莉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