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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工會法 教師結社組織另訂法律

【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明訂除現役軍人及軍火工業不得組織工會外,其餘勞工都有加入工會權益,教師、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結社組織,依其他法令另訂。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勞工有加入工會組織的基本權利,公務人員及教師的結社權也應保障,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及「教師法」已有相關規範,教育部也正研擬「教師會法」以完整規範教育體系的勞動三權,為兼顧學生受教權益及加強教師勞動權的保障,請教育部儘速將「教師會法」草案報院審查。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為勞動三法,行政院正進行修正,考量立法院將審查「工會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今天通過後,將送立法院併案審查。

行政院發言人陳美伶表示,此次修法將工會組織類型分成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綜合性工會,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有關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限制及工會聯合組織的條件,以利工會結盟。

修正草案明訂工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刪除現行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的規定;同時也刪除勞工發起籌組工會年齡需滿二十歲的限制。

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精神及國民平等待遇原則,修正草案刪除工會理監事需中國民國國籍規定。工會也得與雇主約定,由其給予一定時間公假處理會務。

此外,修正草案明訂,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剩餘財產的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但不得歸屬於非工會會員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