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評論

張明倫:此案天平何以平

【大紀元3月2日訊】閱徐玲《雙眼被挖,法院判賠3,000》一文,心潮實在難平。在中國,如果法院如此審判案件,平民百姓的人身安全還能夠有保障嗎?

象徵法律公平無私的天平,一邊是范維英一家人捆綁馬文軍並挖去其雙眼;一邊是由法院判決刑事犯罪的罪犯去用3,000元給被害人,以民事賠償的方式終結案件。

3,000元能與因故意傷害罪所造成的被害人雙目失明等同起來嗎?這樣的天平,如何擺得平?

筆者仿佛記得,曾經有一樁用硫酸毀人面容的案件。行兇者被判處死刑。這樣的判決,才體現法律的公平。因為行兇者所造成的危害,足以使被害人生不如死。

被硫酸燒毀面容的人,因被毀而造成醜陋的面容使受害者難以面見世人。可是,這種受害者還能看到這個世界的景象。被挖去雙眼,這種受害者,永遠在黑暗中度日。其心理承受的打擊,常人能想像得出來嗎?對這種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犯罪行為,法院對罪犯居然免追究刑事責任。中國的王法,能頂用嗎?

提到王法,筆者在此引用《刑法》中與此案相聯繫的條款,看看法院究竟是如何執法的。

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95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范家對馬文軍的行為符合《刑法》第95條第二款,而挖人雙眼明顯為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雙目失明就是所造成的嚴重殘疾,這種行為觸犯了刑律,罪犯理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白紙黑字的法律文本足以將罪犯繩之以法,可是,法院居然會讓罪犯免於刑事懲罰。天理何在?

也真出巧,這樁案件出現在1993年的湖北省。筆者曾于1993年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得一份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文本資料。現將其文有關規定摘錄如下:

先看看第五章(附則)第30條的聲言:本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試行。本規定試行前故意造成錯案須追究責任的,可參照本規定處理。

從徐玲文中所介紹的受害人的訴訟程式得知,湖北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3年12月29日作出〔1993〕荊刑初字第(03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1994〕鄂刑終字第(01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維持原判。

這也就是說,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在1994年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而這個時間,正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其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試行階段。對此,筆者引用由該院自己出的規定的條文,來看看他們的行動是如何推翻他們的規定的。

該規定第一章(總則)第四條指出:本規定所稱的錯案是指: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實體處理明顯失當,必須依法糾正的案件;……

馬文軍的雙眼被挖掉,這樣的事實該如何認定?難道挖人雙眼,造成人終身殘疾的行為不算特別殘忍的手段嗎?既然事實明擺著,為什麼不能按照《刑法》第95條第二款去認定這件事實?為什麼不能按照該法第234條“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的法律準繩去對罪犯繩之以法?對這種明顯在“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實體處理明顯失當”本屬需要追究錯案責任的判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什麼會維持原判?這樁案件究竟有什麼隱情?能夠將本案為什麼得以如此審判的理由向世人公開嗎?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什麼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國家主席簽署頒佈的法律?為什麼踐踏該院制定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若干規定》?

執法,枉法;依法,背法;正義,邪惡;難道國人永遠在是非顛倒,黑白混淆的狀況中麻木下去嗎?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