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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教師黃靜裸死案終審 判被告無罪

【大紀元12月9日訊】(大紀元記者綜合報導)倍受關注的湘潭21歲女教師黃靜裸死宿舍床上一案,司法機關歷經四年半的調查與審理,於日前由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及原審被告姜俊武關於民事責任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判決一出,「黃靜裸死案」立即再度喧囂塵上,引起社會熱議。大多數網民對案件的審理過程提出質疑,甚至憤怒。

  

這一被稱為「中國網絡第一大案」,曾經因做過五次屍檢,六次死亡鑑定,每次鑑定結果都不盡相同,甚至互相矛盾,從而成為網絡公眾高度關注。

  

一位北京網友感嘆「黑幕重重啊」。「解剖標本被燒,屍體存放腐爛,檔案體檢表被故意丟失,究竟有多少幕後黑手?」

  

有網友則質問黃的男友姜俊武:「女友口吐泡沫四肢抽蓄,男的竟然無動於衷。畜生!第二天竟然在女友沒有動靜的情況下隨她裸在床上自己離開,豬狗不如:一審後連一半的責任都不想負,禽獸不如。」

  

另有網友則質疑證據的公正性,他說:「證人證據都被毀,判決的內容依據都是姜一人提供作證的,誰能信?只有鬼知道……也許司法的公證受到了最大的褻瀆。這個世道凡人想活的公平點太難了。為黃可悲!」

  

而多位專家則認為,五次屍檢,六次不同的死亡鑑定結論,黃靜案讓司法公正遭到空前的信任危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也主張偵查機關不該介入司法鑑定。據他觀察,在黃靜案中,人們質疑的是鑑定人的身份,而不是鑑定結論本身。

  

黃靜案中,鑑定機構的級別逐次升高——從湘潭市公安局到湖南省公安廳,再到南京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所,最後請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醫鑑定中心。

  

然而最後一次鑑定成了歷次參與鑑定專家的研討會,參與此案的一位專家透露,「基本上是對前面鑑定結論的鑑定」——黃靜內臟器官標本已不存在。人們對最初做鑑定的公安局產生了懷疑。

  

「偵查機關壟斷了偵查階段的鑑定,律師難以介入,往往他們的結論就是惟一的,無法形成對抗。」陳瑞華說。



圖:黃靜尸體上的傷痕。(網絡圖片)

黃靜母親的維權之路

  

「黃靜裸死案」發生在2003年2月24日上午,21歲的湖南省湘潭市臨豐小學女音樂教師黃靜被發現全身赤裸死在學校宿舍床上。其母黃淑華認為女兒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開始了長達四年多的維權之路。

  

黃淑華說,黃靜和姜俊武的關係已經很殭,她引用了黃靜日記中「他還會來的,逃吧、逃吧,我要逃……」的內容說,原文中的「他」,就是姜俊武。因此,黃淑華認定,女兒不能忍受姜俊武而提出過多次分手,而姜是導致女兒致死的直接責任人。

  

在維權過程中,由於解剖標本被燒,屍體存放腐爛,檔案體檢表被故意丟失;兩年後,黃母隨身攜帶兩年多的資料(有關於黃靜的2本相冊、5本資料、3本筆記、8盒錄音帶等)被竊,使得黃靜的死亡真相撲朔迷離,宛如又一個羅生門。

之後,黃淑華和家人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甚至被暴力毆打。

事件回顧

據長沙晚報報導,湘潭市兩級法院認定,2002年5月姜俊武與黃靜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此後兩人曾到海南、長沙等地遊玩,並多次同宿一室。

2003年2月23日,兩人一起吃完晚飯後,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兩點左右,隨後兩人回到湘潭市雨湖區臨豐學校黃靜的宿舍同宿。姜俊武提出與黃發生性關係,黃不依並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進行了體外性活動,其後兩人入睡。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姜驚醒後問黃靜「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下。

第二天早上6時許,姜俊武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約一小時後,姜俊武稱多次撥打黃靜的手機無人接聽,回到臨豐學校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便將情況向學校領導反映,校方派人進入黃靜的宿舍,發現黃靜裸死在床上,被子一直蓋過了鼻樑,揭開被子發現她的臉蒼白,嘴是烏的。

湘潭市中心醫院急救人員趕到出事地點,急救記錄上記錄著「已死多時,全身皮膚淤斑,散見斑塊」。

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黃靜繫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但姜俊武的行為與黃靜潛在病理改變是造成黃靜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應對黃靜的死亡後果承擔50%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黃靜的父母經濟損失59399元。宣判後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了上訴。



圖:黃靜生前遺照。(網絡圖片)

犯意認定

湘潭市檢察院起訴書稱,姜俊武違背黃靜意志,使用暴力與黃靜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在強姦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

法院認為,姜俊武與黃靜系戀人關係,其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姦罪。

枋間疑點,其一為親密關係間不存在性暴力。法律界專家認為,即便是結婚也存在婚後性暴力行為,更何況是法律概念上兩個外在的個體。其二為黃靜是潛在病理改變致死。黃靜如果沒有「特殊性活動」就不會促發「潛在病理改變」而死亡。

黃靜之母認為,女兒的死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是姜俊武企圖強姦黃靜未遂。第二階段姜俊武採取騎跨胸腹部的特殊性行為導致女兒窒息而死應屬謀殺。

黃靜代理的律師團認為被告人姜俊武的行為是強姦未遂,而不是強姦中止,它是在違背婦女的自由和意志的情況下,實施的暴力強迫行為,符合強姦未遂狀態,姜俊武的這種行為與黃靜的死亡之間是直接的因果關係。

姜俊武的律師則為姜俊武做了無罪辯護,他們認為被告人姜俊武在整個行為過程中他主觀上沒有強姦被害人黃靜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暴力,所以對被告人姜俊武全案做無罪辯護。

死亡鑒定書

2003年2月25日由湘潭市公安局提供的《司法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為,黃靜系患心臟疾病急性發作導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2003年3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委託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進行第二次死因鑒定。鑒定結果是:黃靜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與呼吸衰竭死亡。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組織相關專家再次做出鑒定,結論仍為「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同時認為「其體表外傷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成為一個間接誘發因素。」

2003年7月3日,黃媽媽委託南京醫科大學法醫學專家對三份鑒定結論進行醫學理論審查。作出了與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完全不同的鑒定結論:認為黃靜屬非正常死亡,因風濕性心臟病、冠心病或肺梗死證據不足。

2004年3月,司法部法醫鑒定中心專家趕到湘潭欲進行第五次屍檢,不料發現黃靜心臟等主要證據,被湘潭市二醫院病理科的技術員譚國其燒掉了,因此終止鑒定。

200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組織了5位專家赴湘潭,就黃靜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進行醫學鑒定。2004年7月2日,他們作出了「被鑒定人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上,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促發死亡」的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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