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陣頭放煙火 後頭忙滅火

【大紀元1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都是鞭炮惹的禍!台北市大同區日前出現「選舉車隊造勢」與「廟會慶典繞境」等活動時,沿路燃放的鞭炮發生燒毀民宅物品事件,幸未造成重大傷亡及財損。

第一件是候選人的競選宣傳車隊下午前往雙連街拜票,助選員為拉抬聲勢,在宣傳車隊經過時施放沖天炮與鞭炮,詎料引燃路旁商店懸掛的廣告布條,火勢及時撲滅,引起居民一陣虛驚。

同一天晚間7時10分,大稻埕傳統軒社「北玄殿成樂社」慶祝安座10週年繞境大典,綿延百餘公尺的繞境陣頭返回臨時行館安座,沿途並有信眾不斷施放鞭炮煙火慶祝,結果寧夏路一棟挑高大廈11樓楊姓住戶陽台突然冒出火光,警鈴聲大作,住戶紛紛下樓逃生,消防局據報出動雲梯車馳援,火勢很快撲滅。

救災人員在半毀塑膠桶旁的地上發現零星爆竹煙火殘留的餘燼,研判施放煙火釀災,爆竹火苗意外引燃陽台垃圾桶並延燒,將落地紗門燒得剩框架。

案發後,警方通知「北玄殿成樂社」人員,告知繞境活動意外釀災,軒社人員表示願負賠償責任。楊姓屋主翌日凌晨返家,驚見燒得半毀的陽台,嚇得跑到派出所報案,獲悉繞境信眾肇禍,原欲求償提告,後思及可能觸怒神明,於是作罷。另一廣告布條被燒的商家也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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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危險爆竹煙火 須申請 施放有時間限制 有例外

〔自由時報記者王述宏、陳恩惠 /台北報導〕燃放爆竹、煙火是台灣節慶時的傳統,但是隱藏在其背後的危險性,過去常為人所忽略,輕微者,因燃放鞭炮引起火災,更甚者,爆竹工廠發生爆炸,奪人性命。

民國92年12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並於同月24日公佈施行,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

有關「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幾項重要規定,如:販賣一般爆竹煙火,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經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附加認可標示後,才得以販賣;推動地方政府制訂爆竹煙火自治法規,限制或禁止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種類及施放方式;嚴格取締未經許可製造爆竹煙火,違反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課以刑責。

以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為例,規定除火花類(如仙女棒)及煙霧類(如平彩煙管)等危險度較低的爆竹煙火之外,其他爆竹煙火若施放應申請許可後始得施放,時間應於每日5時至23時,但新年、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等民俗節慶不在此限;爆竹煙火不得於各級學校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衛生醫療機構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文教區、住宅區、高速公路、捷運系統沿線、高架橋及其兩側路權邊界200公尺範圍內、古蹟周邊200公尺範圍內、經市政府公告之區域等處所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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