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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問答(357) 案子要麼繼續要麼撤掉﹐不能置之不理

【大紀元9月1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五十七﹕ 我今天參加公民面試﹐移民局說我有逐境紀錄﹐我腦子都蒙了。後來想起我失去身份後在1999年申請了政治庇護﹐在審理過程中﹐我先生做了一類優先超常人材的申請並獲准﹐我們一家三口通過245(i) 拿到了職業綠卡﹐就沒再管庇護申請的事兒。之後搬了許多次家﹐現在該怎麼辦?

解答: 你應該當時問移民官該怎麼辦。我想你應該申請重新打開你的逐境案。(Motion to Reopen) 一定是庇護沒有批﹐或你造成了放棄(Abandonment)。如面試未到場﹐最後導致逐境程序。你又沒有得到上庭通知。逐境命令就這樣下達了。我想法庭會審理你的Motion to Reopen﹐然後簽署撤消逐境命令﹐簽署終止逐境程序的命令。

對任何一個案子﹐尤其是庇護及逐境﹐不能置之不理﹐要有一個了結。注意﹐如果要求撤消庇護申請﹐要交上身份的証明﹐否則移民局照樣會自動地開始逐境然程序﹐同庇護被拒自動逐境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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