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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購地弊案 法官認定許財利為幕後股東

【大紀元9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卞金峰基隆市二十一日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今天對基隆市公車處購地弊案進行宣判,合議庭法官認定許財利為幕後股東,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處許財利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八年;同案被告杜鎮川、蔣錦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及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揭發此案林正明被處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三年。

許財利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七年,依據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條規定,需二審判決有罪確定,屆時,內政部才能據此做出停職處分;若許財利剩下的任期超過兩年,則基隆市就必須在三個月內補選。

判決書指出,杜鎮川在九十年九月間與五豐化學公司談妥以新台幣九千零二十萬元購買五豐公司全部股權及廠房土地,欲伺機轉售牟利,適基隆市公車處編列一億元預算欲興建修理場,遂邀許財利共同投資,並由許財利邀友人林正明、蔣錦華籌資。

九十一年底,許財利邀林正明、蔣錦華共同投資五豐公司土地,約定每人各出資一千萬元,並計畫將五豐土地中不易轉手開發部分,分割售予基隆市公車處,由許財利負責施壓公車處,以公車處支付的購地款作為購買五豐股權及土地的尾款,再利用變更都市計畫方式,將五豐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由乙種工業區用地,變更為中密度開發的住宅區,以此方式提高其土地價值後再轉手牟取暴利。

許財利裁示由國宅局長陸文毅接辦後,於九十二年五月在市長官邸邀林正明、蔣錦華、陸文毅等人,指示逕採購五豐公司大門附近較為平坦的土地。陸文毅於九十二年八月間辦理公開徵求前,先與林正明、蔣錦華等人商議以八千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八十元作為採購價格,並以此作為底價,未經減價即與林正明議價購地,許財利等人因而獲得與公車處簽約取得買賣價金債權八千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八十元不法利益。

審理期間,許財利辯稱他找林正明投資、借一千萬元給林正明,另向他人借四千多萬元是轉借給杜鎮川支付土地尾款,他並非地主之一,但有多名人證均作證指出,許財利確有出資六千兩百五十七萬零六百元,購買五豐公司股權及土地,並操控五豐公司土地過戶、合併、分割、股權變更、公司人事等事宜,以及公車處支付第一、二期款共五千零九十九萬八千零六十八元給林正明時,許財利也從其中取得三千萬元的買賣價金,嗣後林正明退股並與公車處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