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通訊行買到非原廠手機 消費者怒提告

【大紀元8月27日報導】手機消費糾紛專題系列四之三(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七日電)到通訊行購買手機如果發生消費爭議,大多數民眾因涉及金額僅幾千元,可能選擇「花錢買教訓」,不過也有消費者因為買到非原廠手機,或手機一再故障而告上法院。此外,有些消費者因搭配門號買到較優惠的手機,但當手機發生問題想退貨時,卻卡在門號綁約而進退兩難。

台灣台北市政府消保官盛鈺指出,消費者到通訊行買手機往往會搭配新門號或舊門號續約,希望用更便宜的價格買到手機,如果回家後發現手機有瑕疵,或覺得手機買貴,想要退貨時,卻因為買手機時搭了門號綁約,電信業者(行動電話經營者)會收取門號違約金,如此一來,消費者還得額外支付違約金。

盛鈺表示,遇到這類問題時,通常有幾種解決方式,一為保留門號,要求通訊行更換另一支手機,或是將手機退還給通訊行,並要求通訊行將電信業者補貼手機的金額給消費者。另外,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花錢了事」,支付違約金給電信業者,再將手機退給通訊行後,要求全額退費。

台灣中華電信指出,有些手機款式不在電信業者提供的優惠方案中,消費者如果到通訊行詢問,通訊行可以提供消費者喜歡的機型,不過當通訊行拿消費者的門號申租委託書向中華電信辦理時,通訊行實際拿的手機與消費者買回家的機型不同。一旦消費者發現手機有問題,通訊行卻置之不理或不願更換,電信業者也無法提供協助,因為消費者實際拿的手機與電信業者資料登記的並不相同。

手機品質也是常見的消費爭議原因,在台北簡易庭就有一個判例,陳姓消費者向商家購買摩托羅拉手機及相關配件,價格為新台幣五千七百七十五元,依約付清後發現手機並非原廠製造,陳姓消費者因此向商家要求解除契約。

陳姓消費者主張商家故意銷售非原廠手機,顯然以詐欺方式誘使消費者簽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要求商家給付相當於價金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也就是給付兩萬三千一百元賠償金。商家則表示,願以原價買回出售給陳姓消費者的手機。

最後法院判決認為,陳姓消費者向商家表明要解除契約,商家也表明願意以原價收回出售的手機,顯然兩造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商家有返還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的義務。至於三倍懲罰性賠償金,法院判決指出,陳姓消費者並無舉證證明被告故意出售不是原廠製作的手機,以及究竟導致消費者何等的損害,駁回陳姓消費者的主張。

也有消費者因為新機一再故障,要和通訊行解約,通訊行不願意,最後消費者告上法院。黃姓消費者去年到通訊行購買手機,給付一萬零九百元,沒想到使用手機不到兩個月,出現手機搖桿無法操作選擇介面,送交廠商維修後又發現聽筒無法接聽,再送廠商維修後又發生手機當機出現亂碼,黃姓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

不過通訊行則主張,在賣手機時已告知消費者,手機有瑕疵,通訊行只負責送修維護,因此解除契約並不合理。

法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時間僅三個月,從送修的情況來看,手機故障頻率過高,顯然不具備應有的通訊與操作功能,通訊行主張賣手機時約定只負責維修等說法,遭黃姓消費者否認,且通訊行也無法舉證,因此黃姓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有理,通訊行應返還給消費者手機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