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要聞

中國涉密案件剖析

【大紀元8月19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6年8月18日華盛頓報導)今天,我們要請律師通過一些刑事案例的分析,向各位介紹中國國家保密法的法規和執行情況,例如國家秘密的密級是如何鑑定的、涉密案件的當事人能否聘請律師辯護,一旦被指控犯有非法獲取或洩露國家機密罪,會有甚麼法律責任等。

*異議人士在涉密案件中被判刑*

近年來,不少異議人士被中國當局以“洩露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逮捕和判刑。

《紐約時報》北京辦事處的新聞助理趙巖因涉嫌“非法向外國人提供國家機密”被關押,目前正在等待法庭判刑。

原湖南《當代商報》總編助理和記者師濤被當局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機密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浙江環保人士譚凱被當局以“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另外,中國當局還以案情涉及國家機密為由,對南京自由作家楊天水進行不公開審訊,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他12年有期徒刑。

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的中國問題研究員林偉(Nicolas Becqulin)指責中國當局濫用“洩露國家機密罪”,任意逮捕和拘押異議人士。

他說:“很多案件中,作家、評論員和記者被指控洩露國家機密。只要當局說案情涉及國家機密,案子就定了性,人們不能提出相反的意見。這給警方很大的權力,使他們可以以洩露國家機密為由任意實行逮捕和拘押,同時也為當局起訴異議人士和被他們視為『麻煩製造者』的人提供了藉口。”

林偉認為,這種局面和中國國家機密定義模糊以及保密範圍過大有關。他說:

“在中國,國家機密的定義非常概括和模糊,其中涉及的很多內容在一般人看來都不構成國家機密,例如普通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消息以及一些數據等。只要是黨或國家控制的信息或政府不希望公開的信息,都可能被定為國家機密。”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中國的保密法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1988年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分“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都被列入保密範圍之內,例如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外交和外事活動、武裝力量活動、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科學技術中的各種秘密事項等,都屬於保密範圍。

“保密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包括拘役、管治、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鑑定問題一:事後鑑定*

下面,我們就通過具體案例介紹保密法執行的情況。在原長沙《當代商報》總編助理師濤一案中,當局指控他在2004年把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的11號文件的內容透露給境外人士。

但是,參與師濤一案上訴的山東律師李建強指出,這個所謂的11號文件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當局是事後才把《當代商報》領導在一次會議上傳達中央精神的口頭講話,稱為他們所說的11號文件,定為國家絕密。

李建強律師說:“我們後來通過開庭並且通過一些律師瞭解案情後才得知,根本就不存在這麼一個文本,卷宗材料裡面根本沒有11號文件。事後作出的這個鑑定是根據當事人–長沙《當代商報》領導傳達的內容作的鑑定,鑑定說它是國家絕密。這很顯然是陷害。如果師濤拿到了中共中央國務院11號文件的文本,而且文本上寫著絕密,他故意把絕密文件的文本洩露傳給了海外,這才構成洩露了國家機密罪。”

李建強律師對當局事後把本來不是保密的文件定為國家絕密的做法提出了批評。他指出,事後鑑定給當局打擊異議人士提供了藉口。

李建強律師說:“根據國家保密法,國家機密應該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文件應該事先被確定為國家機密,而不能事後才被確定為國家機密。絕密、機密和秘密這三種文件開始製作時,標題上都寫得很清楚,而且下發的範圍也很清楚,絕對不會送給無關的群眾組織。

“現在的問題是,有的文件事先根本沒有寫明是絕密、機密,還是秘密的,如果甚麼人把它洩露出去,當局就會事後找保密局作一個鑑定說這個文件是機密的,然後把當事人抓起來。我覺得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因為它違反了國家保密法的規定。”

*鑑定問題二:行政權過大*

北京刑事訴訟律師莫少平指出,中國保密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另外一個弊端是,法院沒有權力對行政機關的密級鑑定進行審理和裁判。他說:

“如果對下級保密機關確定的密級不服,可以向上級保密機關要求對密級重新進行鑑定。但是,如果國家保密機關作出了密級鑑定,那麼它就是終級鑑定,不能再有其他的救濟手段,也不能再要求另外一個機構對它重新進行鑑定。例如中國的法律規定,洩露一件涉及國家絕密級的案件,起刑就是10年,法院就不能對國家保密機關確定的密級鑑定進行審理,這最終導致國家行政機關,即保密機關,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裡,實際上充當了一個法官的角色。”

*鑑定問題三:鑑定沒有責任人*

上面,法律專家們分析了中國保密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事後密級鑑定為當局任意逮捕異議人士和判刑提供了方便;另一個問題是,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密級鑑定沒有終極裁判權,從而導致行政機關權力濫用。

除此之外,北京刑事訴訟律師李和平還指出了密級鑑定程序中存在的問題。他說:

“鑑定密級的單位–國家保密局實際上是政府的工作部門。它的鑑定不像社會上其他的鑑定那樣,有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的感覺,它是完全從屬於政府的。我看到好幾個密級鑑定只有國家保密局下屬單位蓋的一個章子,而沒有說明鑑定人是誰。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鑑定都必須有鑑定人簽名。”

北京刑事訴訟律師莫少平在處理涉密案件中也遇到過密級鑑定沒有鑑定人簽字的情況。他說:

“密級鑑定人要簽字並說明他是依據甚麼作出鑑定的。按照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鑑定人應該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說明他是依據甚麼確定某個文件是屬於絕密,機密或秘密的。很多情況下,密級鑑定只蓋有國家保密機關的印件,而沒有具體鑑定人的簽字。據我瞭解,幾乎沒有密級鑑定人員出庭接受過控辯雙方的質詢。”

莫少平律師指出,國家保密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往往和公眾的知情權產生尖銳的衝突,例如當局指控趙巖把江澤民退休的消息透露給其僱主《紐約時報》,指控師濤把上級傳達的各媒體單位不得報導有關“六四”事件、法輪功和群眾集體上訪的講話內容透露給境外人士等,都應該屬於公眾知情權的範疇。

作為趙巖和師濤的辯護律師,莫少平表示不便披露案件的細節,但是他認為,公眾知情權應該是一個法制國家所必備的。他說:

“公眾應該有權瞭解這些信息。國家把這些信息作為秘密,不向公眾披露,這本身是不對的,是違反憲政的基本原則的。作為一個法制國家,公開是原則,秘密是例外,也就是說,絕大部份事項,只要不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產生危害,就應該向公眾披露,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嘛。如果所有的事項都不向人民公開和披露,怎麼能體現人民當家作主呢?”

*涉密案件中當事人的權利*

接下來,我們再以譚凱和楊天水的案子為例,說明一個案子一旦被定為涉密案件後會出現哪些情況。

浙江環保人士譚凱以維修電腦為生。他在維修電腦時,為了保護客戶的資料,按照正常操作程序,將電腦上的文件資料複製並保存在自己的移動硬盤中,但是忘記將其刪除,當局以這些文件資料屬於秘密文件為由,判定譚凱犯有“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分析人士認為,譚凱被判刑的真正原因是當局對他醞釀成立民間環保組織“綠色觀察”不滿。

為譚凱辯護的北京刑事訴訟律師李和平指出,由於這個案子被定為涉密案件,因此在偵查階段,譚凱被剝奪了和律師會面的權利。李和平律師說:

“我們開始參與這個案子的時候,公安局就不批准我們和譚凱會見,也不批准他聘請律師。另外,在開庭的時候,當局也可以不讓其他人到法庭旁聽,而且也不把所謂的秘密文件或物件拿出來給律師看,使人感覺到這個案件很玄奧。”

李和平律師表示,所謂秘密材料既沒有保密印章,也沒有鑑定單位和鑑定人的簽名,因此譚凱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

另外,在南京自由作家楊天水一案中,楊天水本人沒有被指控“洩露或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但是,當局以案情本身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不予公開審理,同時也不允許律師對外透露案情。政府指控楊天水撰寫文章批評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對海外民運人士在網上組織的政治活動表示支持,參與組織被共產黨取締的中國民主黨江蘇和安徽籌備委員會,同時接受境外為他提供的資金。

為楊天水辯護的山東律師李建強說,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偵查階段,如果案子涉及國家機密,律師一般不能和當事人會面,如果需要會面,必須得到有關當局的批准。另外,法庭審理不對外公開,律師也不能透露卷宗材料和案情。李建強律師說:

“在楊天水的案子中,我們一開始沒有見到他。我第一次去見他的時候,警察對我說這個案子涉及國家機密。我當時還以為他在胡說,是在故意找藉口。後來我們發現他的卷宗裡確實有公安廳搞的一個鑑定,鑑定說這個案子涉及國家機密。所以,我們在偵查階段沒有見到楊天水,但是在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我們見到了他。”

“中美對話基金會”執行主任康原(John Kamm)認為,中國當局的這種做法有害於司法透明。他說:

“如果被告本人沒有被指控洩露國家機密,但是,由於警方在偵查過程中希望保密,他們可以把整個案子定為保密案件,禁止公眾到庭旁聽。我認為,這種做法有害於司法透明。

“當然,一個國家對某些敏感案件可以作出不公開審理的決定,但是必須有相應的司法監督程序,不能因為警察說要保密,法官就下令不公開審理。中國缺少這方面的司法監督。我認為,司法程序的公開化是衡量司法透明的關鍵,而司法透明對中國的改革至關重要。”

*專家呼籲改進國家保密法*

面對中國保密法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上述問題,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使保密法能夠得到切實的落實呢?山東律師李建強從立法和司法角度談了國家保密法在執行的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他說:

“第一,立法上要更明確一些,一定要杜絕事後鑑定作為定罪依據的情況發生。第二,司法上不能擴大國家機密的適用範圍,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應該提高法律認識,不能把司法當成一個政治報復的工具。”

北京律師李和平談了他對執行國家保密法的期望。他說:

“我覺得,首先對甚麼是秘密必須要明確,對以前沒有採取保密措施或進行過密級評定的文件、事實或物件,不能進行事後鑑定。如果事後鑑定,任何人都無法逃脫,而且這給有些部門濫用職權提供了方便。

“第二,開庭的時候,有些涉密案件應該允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請律師。

“第三,律師是一個特殊職業的從業人員,要相信他們有很強的保密意識。我覺得,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如果法官能看到所謂的秘密文件,那麼律師也應該能夠看得到,但是看完後就要對文件承擔保密的義務。”

北京律師莫少平認為,為了使涉密案件的審訊更公正,應該在立法上對以下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他說:

“第一,必須確定法院的終級裁判權,也就是說對是不是國家秘密以及密級是甚麼,法院應該有終級裁判權,不能憑行政機關,也就是國家保密機關的一個鑑定,就作出所謂的終級鑑定。

“第二,這種鑑定的過程必須是有具體鑑定人員簽字的鑑定結論,而不能僅僅是蓋有國家保密機關印鑒的鑑定結論,也就是說,具體鑑定還要落實到每一個自然人的頭上。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鑑定人必須簽字。

“第三,這些鑑定人員必須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