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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罰三萬五千元

【大紀元7月2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7月2日報導)勞工處檢控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沒有支付工資,被法院罰款3.5萬元。

被告資方順發造木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3.4萬元給僱員,日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5萬元。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勞工處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致電處方投訴熱線2815 2200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