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聞

盧雪松停課事件現狀及回顧

──盧雪松案通告(1)

【大紀元5月24日訊】曾在互聯網上被熱烈討論的“吉林藝術學院教師盧雪松停課”事件過去快一年了,而自她被停課到現在也一年了。後來因據稱涉及到敏感問題,再加上某些幹預使得這次討論在去年8月之後漸漸冷卻,但關於盧雪松老師遭遇的一些傳聞還不時在互聯網上出現。為了解盧雪松的近況,公民維權網李健以個人身份通過互聯網對她的情況進行了詢問。記錄如下:

李:盧老師你好。你被停課已經一整年了,我想知道你的近況如何?

盧:李健先生好。我仍沒有上課。

李:那麼校方現在不給你開課的理由是什麼呢?

盧:是這樣,由於校方依據莫名其妙的所謂“學生口供”報案,我被勞動教養一年。我現在仍處於被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處罰期限當中。雖然我繼續提出復課的要求,校方以勞教處罰為由繼續不給我開課,還扣掉了我的大部分工資收入。

李:勞動教養的名義是什麼?又是什麼時候開始處罰的呢?

盧:我是以所謂“擾亂社會秩序”被處罰的。去年8月1日校方網上的那個《公開說明》你看見過吧,處罰決定只是從中引用了一小段而已。處罰是從去年9月8日開始的。我對這一錯誤的處罰根本無法認可,因此一直在走法律程序,進行行政訴訟。

李:你在以往課上課下對學生講過法輪功內容嗎?或者其它敏感內容?

盧:從沒講過。但作為信奉自由理念的人文知識分子,我對任何不傷害他人的信仰、生活方式、社會主張、人生選擇都很尊重,也沒有偏見。我認為學術研究也不應有禁區。但我個人教學和研究的關注點是作為基本價值的自由和正義問題。無論學生們與我談起什麼,我都一直堅持以溫和的態度,在歷史和文化的范圍內去回答。

李:起訴的進展如何?

盧:在區法院沒有被受理,上訴後市法院仍是維持區法院的裁定。戲劇性的是,我得到市法院的終審裁定書的日子(5月17日)剛好是我去年停課的日子。

李:可以把這些法律文本的掃描件傳給我看看嗎?

盧:好的。

李:你為何沒有隨時公布這一事件的進展?

盧:我從沒想過刻意的尋求什麼輿論效果,我只是希望我的個案得到一個簡單的公正結果。我希望我的起訴能夠被法官公正對待。我希望法官能依法辦事,獨立判斷,而不必受輿論左右。我希望那些強加給我的不實之詞能夠有機會在法庭上被依照法律程序認真鑒別。我被無端剝奪了正常的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我很遺憾。

李:你下一步有何打算?

盧:我不知道。或者說很困惑。但我相信依據我國憲法,我國是法治國家,如果是這樣,我的合法權利得到維護應該只是時間問題。我打算求教於一些這方面的專業人士,並有針對性地自學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以解答我的困惑。我希望早日撤銷處罰,回到課堂。

李:你現在怎樣度日?

盧:我在家照顧孩子。有空閑時間就系統地“惡補”一些該讀而一直未讀的書,思考一些問題,作一些讀書筆記。我的興趣仍在於學術研究,但感到自己很多方面基礎較弱,現在要多做準備。

李:你對我說的這些話,還有你介紹的這些情況,我可以引用嗎?

盧:你酌情處理吧。這些都不屬於隱私秘密的范疇。我想我可以對我說過的話負責。其實這就是我的真實遭遇呀。對很多親朋好友我也都一直沒有隱瞞。還有那些法律文本,那本來也都是公開的吧。我遭遇到一個錯誤的處罰,我想這並不是我的恥辱。不過不管怎樣,我始終都很想說的是,我從來都沒有過對哪個具體的人的仇恨之心,我所要堅持的只是一個普通公民的基本的底線。謝謝你的關心。

李:也謝謝你的回答,祝你好運,再見。

以下是我們根據盧雪松的回憶整理的事件簡要經過和根據崔衛平提供整理的盧雪松停課事件的一些社會反映:

盧雪松停課事件備忘錄:

2005年5月16日晚,吉林藝術學院戲劇學院辦公室打來電話,讓盧雪松明早8:00到分院蘇興軍書記處有事情要談。

2005年5月17日8:00,因早上有課(《傳播價值論:正義》),盧雪松以為談清楚事情後就去上課。但蘇興軍書記卻告訴她(大意):因其與學生的課下交流內容不正確,學院上報總院後決定暫停她的授課。

2005年5月18日8:00左右,盧雪松來到蘇興軍書記辦公室,交上了一份《情況說明》,大致是對蘇所說的話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解釋。她不認為私下和學生的交流有什麼違規之處,希望和學生見面澄清。並要求恢復其上課的權利。蘇看了後說:“你的認識還是不夠正確。”

2005年5月18日13:30左右,盧雪松再次找到蘇興軍書記,交上了一份《補充說明》,大致是說:她沒有什麼錯誤,如停課應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其停課的理由,否則要求恢復其上課的權利。同時她要求分院向總院反映其問題。蘇表示這些他已無權決定,答應將她先後寫的兩份材料轉給總院劉慧智書記等領導。

2005年5月18日15:00左右,得知學院在背地裡搜集証據,正在由輔導員逐一找聽盧雪松課的同學談話,要求他們回憶並交待其講課內容的錯誤之處。

2005年5月25日,盧雪松找總院領導談恢復上課事宜,只找到岳學軍副書記,岳表示很忙,有時間再談。她還去找了總院和分院的其他領導,可能是有什麼活動,均未見到人。

2005年6月3日7:50左右,盧雪松來到戲劇學院02編導班、04編導班,在上課前給每一名同學發了附公開信(附2)的《傳播價值論:正義》的講義,同時配有一本原準備在該單元使用的美國電影光盤《驚爆內幕》。希望以這種方式把課上完。

2005年6月3日8:10左右,盧雪松來到蘇興軍書記辦公室,將講義送給他,並問他恢復上課的請求是否有結果。他回答說:分院不久前開會討論了,認為她在課堂上講到的《尋找林昭的靈魂》等教學材料在使用時加入了錯誤的思想傾向性,所以在其沒有認識清楚之前還是不能上課的。她見他又變換了停課理由,就說:我認為我的授課的材料和觀點的傾向性應由同行專家鑒定。並要求書面的處理決定。大概5分鐘後,分院副書記就將一份附公開信的講義連光盤交了上來。盧雪松沒有多說,不想問是哪位同學交上來的,就離開了。其後她又去把講義分送給其他的上述說到的總院分院領導,因為她認為其講授的內容是公開的、光明磊落的。

2005年6月3日上午,盧雪松來到總院劉慧智書記辦公室,見到了劉慧智書記。要求恢復上課。他說:“等黨委會上討論一下,是轉崗或怎樣再說。”她問何時討論,他說等等吧。

2005年6月3日上午,盧雪松來到總院馮院長辦公室,見到了馮伯陽院長。向他呈交了其本學期課程《傳播價值論》的講義。針對分院蘇興軍書記的口頭回復,她要求專家組從學術角度審核鑒定其內容和組織公開課的觀摩,並要求書面的處理決定。他笑著說:你就是盧雪松啊,算認識你了,不過你的問題還是書記說了算。今天的例會沒有討論你的問題,你再回家等著吧。

2005年6月7日晨,經過認真思考,盧雪松認為:問題在於領導者往往總是被無形的不正常的角色束縛,就決定寫一封信與領導們交流。總院與戲劇分院的院長、書記、副書記等領導都給去了信,內容相互之間略有不同,都是以私人信件方式寫的。其中給劉慧智書記的那一封,就是後來在網上被廣泛傳播的《我給劉書記的第三封信》(附3),“第三”是針對前兩份材料說的。

2005年6月7日上午,盧雪松來到劉慧智書記辦公室將信件當面呈遞。問及開課問題,他推說還沒開會討論。她出來後因沒見到其他總院分院領導(辦公室門都是鎖著的),就將信件從門縫送入。

2005年6月15日,學院仍然沒有任何回音。當日盧雪松又寫了信給劉慧智書記等人。

2005年6月16日上午,盧雪松將昨天寫的信送到了劉慧智書記處和馮伯陽院長處,劉慧智見到她馬上說:今天沒時間,我馬上要去開會。她問我的問題什麼時候解決,他說:等組織開會決定吧。馮伯陽院長見到她後,主動說:你寫的東西我都看了,寫得很深刻、有思想,也很誠懇。不過事情的解決還是書記的事。

2005年6月17日,盧雪松將十天前寫給劉慧智的信在孔夫子網站論壇貼出。出於一個知識分子的習慣,目的只是想客觀地將其這事件及她的對待方式作為一個現象來與大家討論。

2005年6月23日,盧雪松向省教育廳信訪辦寫申訴信。要求針對課程的學術性質,組織同行的權威專家進行鑒定和觀摩,要求對其他所謂疑點(課下交流等)進行公正的鑒定。

2005年6月24日上午,盧雪松再次找到劉慧智書記,將給省教育廳的申訴信送給他看,問他,信中對事件的敘述是否屬實。他沒有好好看,只是說: “你要申訴與我沒什麼關系,那是你自己的事。”在其快走到辦公室門口時,他突然說:“另外說明一下,分院對你的處理我們總院是完全同意的。”她就又對他說:“我要求有一份對我停課的正式書面文件,也利於我以後信訪。”他低著頭說:“我看書面的東西就沒必要了吧。”

2005年6月24日上午,盧雪松找到馮伯陽院長,將給省教育廳的申訴信留了一份在他那裡備案。

2005年6月24日上午,盧雪松將申訴信以掛號信方式一式兩份寄給了吉林省教育廳信訪辦和廳長。

2005年7月上旬某日,盧雪松電話詢問劉慧智書記,放假前她的停課問題能否有一個答復。他回答說:“已經快放假了,你的事等開學再說吧。”於是她決定一面等省教育廳的信訪答復,一面整理一下生活,等開學後再根據情況繼續去學院找領導談停課事件。

2005年7月25日,盧雪松上午突然接到香港一位女士電話,她告訴其艾曉明老師正在網絡上聲援她,反響很強烈。到網上一看,才發現原來她的原載孔夫子舊書網論壇上的那封信已經在幾天前就被轉貼到了世紀中國上去,成為關注熱點。而艾老師的貼子後的跟貼也極為熱烈。

2005年7月29日,盧雪松在“燕南教育論壇”發表《我等待著一場愉快的談話》(附4),將事件進行了更細致一些的描述。

2005年7月30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長春採訪盧雪松。簡單敘述經過後,記者表示第二天向學院核實。她為其提供了各位領導的聯系方式。

2005年7月31日夜,針對自稱“盧老師學生”的人在網上對盧雪松的言論,她寫作並在“燕南教育論壇”發表了《送給我的一位學生的三句話》(附5)。

2005年8月1日晨,盧雪松接到戲劇學院辦公室主任電話,通知去院裡蘇興軍書記找談話。同時其得到青年報記者的消息,她前一天要求採訪時,被告知31日黨委正在緊急討論,要她1日下午等結果。後來証明,以“吉林藝術學院發言人”名義發出的“關於吉林藝術學院盧雪松停課情況的公開說明”(附6)就是此次討論的結果之一。

2005年8月1日9:30左右,盧雪松只身來到學院。見到蘇興軍書記,他見她來了,馬上給個叫楊處長的人掛電話,其問楊處長是誰,他說是保衛處的。並說其影響了學校的聲譽,不容其插言。大概5分鐘之後,楊處長帶著三個警察走了進來。警察見到她之後要帶她走,但沒有出具任何手續。她拒絕,因此被強行帶走。

2005年8月1日10:00左右開始,盧雪松被帶到學院所在轄區自由大路派出所內。半個小時後,他們拿來補辦的傳喚証要她簽字(附7)。警方問她:是否課下給某同學什麼反黨書籍和勸其退黨。她如實回答:沒有。

2005年8月1日14:00左右,四名警察來到盧雪松家持搜察令進行搜察,家中有她的母親、丈夫和襁褓中的女兒。她和丈夫的近萬冊藏書和大量著作文章的手稿被統統翻了一遍。搜察結果包括:一本從她藏書中找到的陳年舊書《轉法輪》,一個她已忘記了的、從報箱中投到她家、始終未開啟過即隨手放在一邊的牛皮紙包裹(後來知道內有《九評》一冊),以及1999年以前的幾盤標有功法動作字樣(記憶中她已刪掉內容)的錄像帶。警方在搜走物品清單上對這些物品進行了登記,“錄像帶”後在其家屬要求下注明“未驗看”字樣。盧家屬在清單上簽了字。當時並沒有留給她家搜走物品的清單。搜察進行了約兩個小時。

2005年8月1日約16:00-22:30,盧雪松在自由大路派出所接受訊問和錄筆供。她向對方說明:自己因公開披露了校方違反《高等教育法》對其停課的行政行為而遭到報復。針對警察的指控,她要求出示証據(反黨書籍)和對質証人(提供“口供”的同學或在現場的証明人),被拒絕。警察含糊其辭地透露了該同學“口供”中的內容:“現場沒有其他人”。

2005年8月1日約22:30-23:30,盧雪松去朝陽分局法制科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附8、附9),理由為孩子在哺乳期。回家後,在其校網站上讀到校發言人的《公開說明》。

2005年8月21日晚,盧雪松給學院岳學軍副書記家裡去電話,提出要求第二天去他辦公室談話。岳表示有會議沒時間,讓24日正式開學後再與他聯系。

2005年8月21日晚,盧雪松收到中國教育學會、人民日報出版社寄來的《現代教育管理理論與實踐指導全書》(人民日報出版社2005年8月版)和一等獎獲獎証書。該書全文收錄了她以林昭案例為教學素材的教學論文《傳播價值論課程探索:以自由為例》。

2005年8月25日上午,盧雪松去學院尋訪岳學軍書記,未見。

2005年8月29日上午10:00,盧雪松在學院找到岳學軍副書記。向他表示此事件上網並非其有意所為,恢復她的授課是平息事件的一個好辦法。岳說(大意):你的問題有同學的“口供”,性質很嚴重。她說:沒有的事,我希望見到該同學。岳說:還是等警方對你調查的結果再說上課的事吧。

2005年9月13日下午,盧雪松接到自由大路派出所負責辦案的警官電話,通知勞教決定(勞動教養一年所外執行)已批復,讓第二天去朝陽分局法制科辦解除取保候審手續。

2005年9月14日早8時30分,盧雪松得到《勞動教養決定書》(長勞字2005第523號附10)、《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決定書》(長勞字2005第20號附11)、《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附12)。勞動教養時間是從9月8日起計的。她當即表示不能接受,將向上級部門申訴。

2005年10月12日,盧雪松取工資,發現已降至370元。

2005年11月8日,盧雪松來到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對長春市公安局的非法勞教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附13)。

2005年11月15日,盧雪松去朝陽區法院立案庭咨詢是否立案,得到《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05朝行初字第90號 附14)。

2005年11月30日,盧雪松去朝陽區法院找此案辦案人張法官。在接待處與張法官通了電話,法官告訴她,案卷剛收到沒幾天,而且有個審判員出差了,所以卷宗還沒看。她問何時開庭,法官說讓其回家等通知。

2005年12月7日下午1:40─2:00,盧雪松在朝陽區法院見到張法官,告訴她說對其的起訴裁定為駁回。原因是對她的勞動教養決定是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其起訴“長春市公安局”是被告主體不對。她有些納悶:“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屬於法人實體嗎?”後領回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5朝法行初字第90號 附15)。

2005年12月8日,盧雪松來到朝陽區法院立案庭,再次遞交訴狀(附16)。對方沒仔細過目就直接對她說,你的案子不能受理了。她問為什麼。接待法官說涉及到法輪功的案子不受理。她問有書面的規定嗎?他說,沒有。她解釋說,本案其實不涉及法輪功問題,那只是某些人對其的公開言論進行報復。只有開庭,她才可能有申辯的機會。法官這才把訴狀收下了。

2005年12月15日下午,盧雪松因擔心其的新訴狀不被法院受理,又對區法院對其第一次起訴的裁定向市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附17)。

2005年12月27日,盧雪松電話詢問區法院立案庭,重遞的起訴狀答復如何。回答說:因為你的前一訴狀在市院上訴,得等到上訴的回復再決定是否受理本次起訴。

2006年1月17日,盧雪松將其被學校無故停課及被錯誤實行勞動教養的情況向國家及省各有關信訪部門寫信反映並要求解決(附18),申訴信以掛號和快遞方式寄出。寄交部門包括:中共中央辦公廳胡錦濤先生(附19)、國務院辦公廳溫家寶先生(附20)、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辦公室(附21)、全國政協辦公廳信訪辦公室(附22)、國家信訪局(附23)、教育部辦公廳信訪辦公室(附24)、吉林省人大信訪辦、吉林省政府信訪辦、吉林省政協信訪辦、吉林省教育廳信訪辦(附25)。後來除省政協信訪辦有電話答復說“已將申訴信轉至省教育廳”外,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2006年2月3日,盧雪松以掛號信方式致信(附26)劉慧智書記、岳學軍副書記、馮伯陽院長等三位校領導,要求在新學期復課。

2006年2月16日,盧雪松收到市中級法院裁定書(附27),維持區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6年2月20日,盧雪松上午8時30分去朝陽區法院立案庭,說明市法院的裁定結果,表示更改被告主體,重新起訴(附28)。

2006年2月27日,盧雪松上午10:00左右到朝陽區法院立案庭,詢問七日前遞交之訴狀的裁定結果,告訴說:上面還在研究中,近日內會有答復。

2006年3月6日(星期一),盧雪松電話詢問區法院立案庭裁定結果是否已出來,對方回答要周三有結果,並解釋說:問題實在敏感,行政庭已經對此有了討論結果,但立案庭還要討論。

2006年3月13日,盧雪松打電話找到立案庭詢問裁定結果,告知讓明天上午去取裁定。

2006年3月14日,盧雪松上午8:30到朝陽區法院立案庭,得到裁定書(附29),裁定結果為“按有關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裁定上注明的裁定日期卻是2006年2月26日)。她說“這個裁定事出無由,不夠正規。”對方也只好含糊解釋說:沒辦法,這個問題他們也是討論了很久,涉及到了敏感問題,不然就上訴吧。

2006年3月15日上午9:00左右,盧雪松就昨天朝陽區法院給其的裁定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附30)。

2006年3月中上旬,盧雪松因無課可上,出於研究興趣,欲報考某高校博士生。但在報名數日後,招考方卻通知她,因吉林藝術學院來電話和傳真,所以其因政審不合格而被取消報考資格。她反復詢問,才知道藝術學院將其的勞動教養決定書用傳真發了過去。但至於學院如何得知其報考一事還是個謎。查相關規定,並無勞教人員被剝奪受教育權利的內容。

2006年5月17日,盧雪松收到市中級法院裁定(附31),支持區法院不受理的裁定,認為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一裁定為終審裁定。她的上訴至此告終。

附:

1、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2005年8月1日給盧雪松的“傳喚証”(朝公[自]行傳字[2005]第402106號)

8、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2005年8月1日給盧雪松的“取保候審決定書”(字[]號 220103150292)

9、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2005年8月2日給盧雪松的“收取保証金通知書”(字[]號 220103170368)

10、長春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2005年9月8日對盧雪松的“勞動教養決定書”(長勞字[2005]第523號)

11、長春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2005年9月8日對盧雪松的“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決定書”(長勞所外字[2005]第20號)

12、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2005年9月13日對盧雪松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字[]號 220103230448)

14、長春市朝陽區法院2005年11月15日給盧雪松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05]朝行初字第90號)

15、長春市朝陽區法院2005年12月5日給盧雪松的“行政裁定書”([2005]朝法行初字第90號)

27、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2006年2月10日給盧雪松的“行政裁定書”([2006]長行終字第28號)

29、長春市朝陽區法院2006年2月26日給盧雪松的“行政裁定書”([2006]朝法立字第2號)

31、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2006年5月11日給盧雪松的“行政裁定書”([2006]長行終字第56號)

摘自《公民維權網》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