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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初審政黨不得投資營利規範朝野有歧見

【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四日電)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審查「政黨法草案」,因有關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的規範,朝野意見紛歧,僅通過政黨名稱或簡稱,不得與他黨相同、類似,以及政黨成員應為自然人等不具爭議條文,會議主席、親民黨籍立委張顯耀裁示,有爭議及其他待審條文擇期再議。

避免政黨名稱或簡稱與他黨相同類似,立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政黨名不得與他黨重複相仿、附加文字;也不得使用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行號充作政黨名;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法明令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備案。

至於政黨法草案中有關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的規範,行政院與在野黨版雖都明訂,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但唯獨親民黨版載明:政黨不得介入電子與平面媒體,更不可持有、分配財產和不動產。

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黃適卓(台北市)與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昭輝(高雄市)表示,親民黨版規範完整詳細,不妨照案通過。

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桃園縣)、高思博(台南市)、江義雄(嘉義市)主張,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者,應於政黨法施行後二年內出資轉讓或信託,要求不得草率通過,應交付朝野協商。

黃適卓與黃昭輝揶揄,分明是親民黨版踩到了國民黨痛腳才力主協商;朱鳳芝則回應,前總統李登輝當國民黨主席時曾說黨產都是合法的,八成台聯擔心李登輝掏空國民黨的真相被還原,才要求照案通過,雙方爆發激烈口角。

會議主席、親民黨籍立委張顯耀(高雄市)表示,樂見台聯與民進黨支持親民黨版提案,但相關規範影響深遠,應由政黨充分協商較妥當,裁示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等其他待審條文,先予以保留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