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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網購有確認單就成立 撤銷應賠償

【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十七日電)今年以來,購物網陸續發生多起交易成功卻又不算數案例,包括十二罐要價新台幣九百元蜆精標成二元、七千九百元的數位相機標為七百九十元等,造成民眾搶訂,業者卻片面取消訂單,糾紛層出不窮。行政院消保會認為,網路購物有確認單就成立,業者片面撤銷,應向消費者提出賠償。

消保會日前開會討論網路購物標錯價的買賣糾紛,今天公布消保會的立場。

消保會指出,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業者在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也應負民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事由的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負責。

消保會認為,不論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的廣告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就已成立。即使業者的意思表示有錯誤,也應依民法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

然而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的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且民法第九十一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規定。

消保會也提醒消費者,進行任何網路交易時,不妨先上消保會網站(網址http://1950.cpc.gov.tw)詳閱「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並於慎重考慮清楚後再為交易。

如果仍不免發生消費爭議,或有任何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均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