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性侵害犯罪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今天起施行

【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五日電)為加強婦女人身保護,警政署擬訂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自今天起施行。犯下性侵害案件者,即便在出獄、緩刑、假釋後,仍應定期向警方登記個人資料異動,時間長達七年。違者除可處罰鍰,並函送檢方偵辦。為落實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警政署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授權,去年召開三次專案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擬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並自今天起正式施行。

刑事局預防科表示,辦法中針對十八歲以上觸犯刑法性侵害犯罪者,在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緩起訴處分後,經警察機關書面通知,應於指定日期至戶籍所在地警察局辦理身份、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登記,並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到,期間計七年。

這些加害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報到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以書面命其於指定之期日、地點履行。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將函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

另外,預防科也指出,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各級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在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警察局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不過,查閱人對所查閱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為查詢目的以外使用,且不得對所查閱者有騷擾或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