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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之九)

【大紀元4月11日訊】

政治觀點

在英文裡﹐Asylum一詞通常是指庇護的意思。美國人也經常提到Political Asylum﹐剛好對應中文的政治庇護。 政治觀點引致的迫害是政治庇護案件中最為常見的理由﹐但上兩節提到的其他四個理由在申請政治庇護時也不應被忽視。很多情況下﹐兩個或更多的理由是相互交織或者重合的。

(1)表達的政治觀點

根據美國判例法﹐政治觀點被法官擴大衍生成包括廣闊範圍的觀點。所以政治觀點不只是搞民主運動﹐首先﹐它包括一個人對政府﹐法律﹐及政府政策的不同觀點。進一步地說﹐它還包括對國家機器﹐政府﹐國家政策所從事的任何活動的任何觀點。聯合國難民公署手冊規定﹕政治觀點是對當局的基本政策﹐及如何實施政策﹐並為當局不能容忍的觀點。

一個人即可以通過言辭也可以通過行動來表達他或她的政治觀點。Chang vs. INS (3rd. 1997) 在張的案件中﹐第三巡迴法院認定﹕庇護申請人通過他公然抵制所在國政府的命令的行動﹐已經表明瞭他的政治觀點。這個法官推定﹕只是因為申請人沒有自稱為持不同政見者﹐或把他的對抗行動冠以冠冕堂皇的政治術語﹐並不能使他的反抗缺少政治性。另一個類似的第九巡迴法院的案件也表明﹐庇護申請人沒有在個人陳述中講明他隸屬於某一政治團體﹐或表述他支持的政治哲學﹐並沒有使他的抵制缺乏政治性。

基於政治觀點的迫害是指基於受害人的﹐而非加害人的政治觀點。為了符合這個舉證責任﹐庇護申請人必須通過直接或環境證據﹐證明他所遭受的或擔心會遭受的迫害和他的政治觀點之間存在合理的聯繫。換句話說﹐僅僅證明加害方施加迫害有政治動機是不夠的。

(2)未表達的政治觀點

在特定情況下﹐一個申請人的沒有公開的信仰也可以構成政治觀點。同時﹐移民上訴委員會也承認如果加害方可能意識到庇護申請人的政治觀點﹐他對可能的迫害的擔心是合理的。

(3)被強加的政治觀點

一個人可能因為他本沒有但加害方錯誤地相信他有的政治觀點而遭受迫害。法院已經認可強加的政治觀點可以滿足難民的定義。

(4)計劃生育政策

根據1996年對美國移民法中難民定義的修正﹐一個人如果因為抵制中國的計劃生育政曾經遭受迫害或擔心受到迫害﹐他或者她可以被認定為有理由擔心﹐基於他或她的政治觀點﹐他或她會受到迫害。

在現行的美國移民法下﹐一個人如果被強制墮胎﹐或者被強制解扎﹐或者因為拒不執行計劃生育法規/其他對計劃生育政策的抵制行動而遭受迫害﹐他應該被認定有理由擔心因為他的政治觀點他會受到迫害。

在2005年以前﹐每年因為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可以被授予政治庇護的人數被限定在1000人以內。2005的Real ID Act已經廢除了這個配額限制。現在只要你能證明你符合以上要素﹐你即可被給予政治庇護。

移民上訴委員會已經公佈了許多判例指導這類案件的審理。在X-P-T-一案中﹐委員會決定申請人已經在中國生了三個小孩﹐因而觸犯了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導致了申請人被強制解扎。申請人符合該成文法的規定﹐應被給予政治庇護。在C-Y-Z一案中﹐委員會決定申請人的妻子而非申請人本人被強制解扎已經構成基於政治觀點的過去的迫害﹐所以申請人應該被給予政治庇護。 同樣﹐當一個代號G-C-L的申請人在妻子生育二胎後﹐又懷孕﹐被強制墮胎和結扎﹐應被給予政治庇護。在同一案件中﹐委員會還說明由於到此案為止﹐移民法關於計劃生育政策的修正案已經實施五年(1997-2002)﹐移民上訴委員會不再接受沒有及時提出的以計劃生育政策為理由的重新開案動議及申請。

有兩個著名的上訴法院案件與計劃生育政策有關。 在Shao Liao vs. US Dept of Justice一案中﹐第二巡迴法院拒絕了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因為申請人既沒有證明他將遭受到經濟處罰﹐也沒有證明他的51歲的妻子被強制解扎﹐更沒有證明他如果被迫回國會有被關押的危險。另一個第二巡迴法院的案件則給予一個申請人暫停遞解出境的救濟﹐因為他結婚和生育沒有獲得政府批准。

以上文章由世威國際律師事務所(Shaw & William, LLP)肖贏律師供稿。 肖贏律師在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律博士學位﹐曾先後在美國證監會﹐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從事律師工作﹐並在中美兩國數個知名律師事務所有10余年律師執業經驗﹐對美國移民法有較深的研究。如果你有任何普通或疑難法律問題需要法律服務﹐歡迎打電話301.468.3069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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