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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稽內控疏失 金管會罰鍰採三級制

【大紀元3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九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來連續處分銀行業者未落實內稽內控,委員會決議依照情節及處理方式分成 3等級處分。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表示,第一級是再犯同樣疏失者,處罰上限新台幣1千萬元,第二級是發生後進行彌補者,處罰6百萬元,第三級是自首並採取改善措施,處下限2百萬元。

金管會表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因自動櫃員機密碼控管未確實、行員未依規定辦理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業以及行舍保全輪值制度未落實等缺失,辦事員王志生在今年新年假期,自行開啟行舍大門,並竊取自動櫃員機現金達1千6百多萬元,且監視錄影系統因錄影帶用罄,未能發揮功能,顯示台灣中小企銀內部控制未能確實執行。

台灣中小企銀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 1規定,金管會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處以兩百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 3款規定,命令台灣中小企銀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金管會並要求台灣中小企銀應就相關罰鍰及民事損失,積極對應負責人求償,並將改善措施及檢調偵查結果續報。

銀行法129條規定,罰鍰上限為1千萬元,下限為2百萬元;林忠正表示,由於台灣中小企銀是自行發現,並針對各分行檢查進行補救,及修正標準作業程序(SOP),因此,金管會僅予以最下限罰鍰。

林忠正補充,全案已送司法調查,王志生已逃往澳門,且目前未查出有其他涉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