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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信箱(二): 移民法庭宣判驅逐出境後仍然有望申請綠卡

【大紀元2月14日訊】讀者信箱(二):移民法庭宣判驅逐出境後仍然有望申請綠卡

讀者汪先生問:

我於1999年12月非法進入美國時被移民局拘留30天。隨後在我交了10000美元保證金後,移民局將我釋放。在將我釋放前,移民局給了我上庭通知,要我在2000年3月到加州上庭。但我在離開加州後再也沒有回加州上庭。因此,移民法庭在3月份,在我未出庭的情況下,宣佈將我驅逐出境。 2001年4月28日,我所工作的紐約餐廳的老闆為我申請了勞工卡,但在勞工卡被批准前,我和老闆發生了矛盾,我離開紐約來到了亞特蘭大。近幾年我一直在一家中餐館做廚師,老闆也很喜歡我,願意為我申請勞工移民。請問﹕

1.我在美國沒有合法身份,還能在美國境內申請勞工紙嗎﹖

2.在新的勞工紙批准後,我能否直接在美國申請綠卡﹖而不用離開美國,回到中國申請。

3.很多人都說一旦被移民法庭宣佈驅逐出境後,就不再能夠申請綠卡,是真的嗎﹖

汪先生提出的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律師樓最近接到了很多這樣的電話,客人從其他地方得到的很多信息都是不正確的。

1.儘管汪先生現在沒有合法身份,仍然可以申請勞工紙。所謂勞工紙(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是外國人申請勞工移民三步中的第一步。它是由美國僱主向美國勞工部提出申請。只有在勞工紙被批准的情況下,外國人才可以進一步提出I-140和I-485綠卡申請。外國人能否申請勞工紙與他在美國國內的身份沒有關係。即使身份已經非法,仍然可以在美國國內提出勞工紙申請。

2.如果新的勞工紙被批准,汪先生是可以在美國直接申請綠卡,不用回到中國。一般來說,如果外國人在美國境內保持其合法身份,在其勞工紙得到勞工部批准後,其僱主可以直接向美國移民局提交I-140申請。一旦I-140被批准,在美的移民只要日期排到後,外國人可以向移民局提交I- 485綠卡申請,申請在美國轉換身份。但若外國人失去合法身份,就無法提交I-485綠卡申請。對汪先生的而言,由於他在2001年4月28日提出了舊的勞工卡申請,他就受到了245(i)條款的保護。245(i)條款是允許汪先生在交罰款的情況下,在美國國內申請綠卡,只要他原來提交的勞工卡申請是可以被批准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原來的勞工卡沒有被批准,汪先生也換了工作,他仍然受到245(i)條款的保護。事實上,汪先生也不可能離開美國,回到中國去申請綠卡。因為根據美國移民法,凡是在美國非法滯留時期半年或半年以上的,三年之內不能進入美國,凡是在美國非法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十年之內不准進入美國。由於汪先生在美國非法居留一年以上,一旦他離開美國,十年之內就不可能再進入美國了。

3.儘管汪先生在2000年就已被移民法庭宣佈驅逐出境,他仍然有可能在美國調整身份。

一般來說,一旦外國人被移民法庭宣佈驅逐出境,整個案子會變得非常困難,但並非無可救藥。在一定情況下,外國人可以申請重新開案,也可以申請移民局豁免或其他申請,關鍵在於當事人要找到有上庭經驗的移民律師,針對他個人特殊情況提出相應的幫助。不能為了省事,找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移民介紹所和服務公司隨便處理。我近來就有幾個客人,原來找了紐約或加州的移民介紹所和服務公司幫助申請身份。結果在移民介紹所和服務公司被移民局查封的情況下,不僅僅案子沒有進展,反而申請材料拿不出來,客人還受到移民局的調查,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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