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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興寧礦難百餘人死亡 礦主最重判十一年

【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於國香港二十一日電)造成一百二十一人死亡的廣東興寧特大礦難案,昨天在梅州市興寧法院一審宣判,礦主曾雲高、曾繁金依非法採礦和行賄等罪名,分別判刑十年和十一年。

綜合香港「星島日報」和廣州「南方都市報」報導,曾雲高另遭罰款人民幣五百萬元;本案另外十六名被告分別因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偷稅罪等罪名,判處七年到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並處罰金。

報導說,曾雲高既是商人,又是政府公務人員,也是人大代表和警察。

興寧市大徑里煤炭有限公司及被告曾雲高、曾繁金等人在煤礦開採過程中,在明知煤礦有安全隱憂的情況下,不採取有效措施,繼續超強度開採。

他們不理會梅州市煤礦停產整頓的命令,違反上級指示非法開採,最終導致去年八月七日發生重大事故,共造成一百二十一人死亡。

法院指出,曾雲高、曾繁金等人和他們經營的公司,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長期非法組織開採煤礦,造成煤礦資源經濟損失人民幣九億元。

曾雲高等人還以人民幣五十二萬元、港幣五萬元行賄官員。

法院判決,曾雲高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判刑十年,曾繁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採礦罪,數罪並罰,決定判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