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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福律師事務所:浙江人權惡劣法律意見書

【大紀元11月28日訊】看看,中國的人權!(2006)京泰民字0199號

裘金友揭腐敗十七年吶喊中黑幕

「蕭山事件」看出中國的「最高禁忌」

一、事實與理由:

根據當時的裁定,蕭山區人民法院當時的院長、說道德些,刑法399—1條、己構成徇私枉法罪。製造出裁定書的審判長、鄭介明、鮑桂英、盛紅梅、在裁定時甚麼都沒有向當事人裘金友提供和詢問甚麼時間、地點、起訴與上訴的憑據。根據對當事人裘金友的裁定,犯構成枉法裁判罪、以上三人情節是惡劣的、犯下的刑法399—2條之規定。

受裘金友的委託,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對委託人與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及杭州市公安局安康醫院的侵權糾紛一事提供了無償法律服務,現本律師事務所依據所掌握的相關資料,遵循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根據事實和法律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對搜索到的資料進行核實、向資料提供人瞭解案情。

二、(2001)蕭行受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

裘金友親眼目賭了以1995年現任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新街鎮紅山農場黨委書記、場長丁有根為首的腐敗集團1.5億元的貪污案而逃匿、大肆走私。

裘金友夫婦兩聘請律師時間是1998餘年2月11日至今日,而蕭山法院枉法裁定判時效,完全是枉法裁判。

2000年9月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接待日院長接待裘金友序號:226號,下午2、20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拿走裘金友1公斤狀紙,談話中懇請院長我寄給你們掛號信的訴狀為甚麼不立案,二位接待我的領導講,你裘金友寄來的信件高院全部轉給蕭山市人民法院處理,此法律證據已保留。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從1999年5月4日起有副檢察長吳春蓮連續接待裘金友夫婦倆伍次,有手續憑據。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控申處長期接待裘金友11次、華軍、退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處長陳嘉祥接待裘金友1次有手續憑據:

裘金友從2001年11月5日行政訴狀、被告:杭卅市蕭山區公安局:蕭山城廂鎮人民路130號、郵編:311200、法定代表人:童繼偉:職務:局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都有證據發票及憑證。蕭山區人民法院不聲不響在2001年11月22日書記員蔡志安打印蓋章後寄給原告受害者裘金友的裁定書。蕭山區人民法院不聲不響打印蓋章裁定書,沒有上被告。又調查到實據:原裘金友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十一名,單位七個。去七個單位調查,十一名律師個個說法律是不時效的,就是蕭山司法腐敗嚴重。詳見依據實況!

浙江新海峽律師事務所:張渭文律師13905716636

秦國光律師事務所:秦國光律師0575-5136636-13906758311

上海第一律師事務所:王學順律師13301794343

上海第一律師事務所:張金屏律師021-64724296—-28821318

浙江西冷律師事務所:龍永生律師13905812759

浙江風華利民律師事務所:李洪生律師13905716027

浙江風華利民律師事務所:沉玲美律師13777413080

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任一民律師13065728069

河南祥附律師事務所:陶文森律師13803787389

蕭山區人民法院破綻百出的法院裁定書,是在開誰的玩笑?

蕭山區人民法院這個裁定,是國家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從違法確認之日起開始計算2年,該裁定蕭山區人民法院有腐敗問題。裘金友旗幟鮮明地繼續申訴。

對裘金友法律的證據回放:

首先感謝各位領導不吝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關注我這個共和國普通公民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事情。出於社會責任感及對腐敗現象的憎恨,我曾在90年代就發生在我工作生活中一些嚴重違法違紀犯罪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揭發,鑒於腐敗分子給國家、集體利益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且嚴重損壞了黨員幹部在群眾中的形象,因此,我在當地舉報未果後,又向杭州市、浙江省的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在腐敗分子強大關係網的保護下,事情並無進展,所以我來到北京向中央反映情況。由於這已超出了腐敗分子關係網的範圍,為制止我的舉報行為,居然出現了公安機關非法介入的現象,杭州市蕭山市(現改為區)公安局對我採取了一系列打擊迫害措施。為了遮人耳目竟然誣蔑我患有精神病,並在不向我家屬通報的情況下,把我非法關押並強制進行所謂的「精神病治療」,歷時208天。出來後,我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未見任何處理;多次向各級法院起訴,未見任何答覆。直到2001年11月才有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以我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為此,我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以訴訟時效已過為同駁回我的上訴,對我提出的曾向法院起訴而法院遲遲不作答覆的事實不加考慮。迫於此,我只得向貴委反映情況,望能督促杭州市的兩極法院受理或上級法院提級受理並作出公正裁決。關於法院以訴訟時效已過而不予以受理的做法錯誤的理由如下:

1、關於法律的規定

關於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為公民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實踐中存在著行政機關不告訴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問題,故此,最高法院於1991年6月11日制發的法[1991]19號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3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若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此後,最高院又在2000年3月10日起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1條中將其延長到2年。並在第43條中進一步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也就是說,在2000年3月10日前,如當事人由於行政機關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其所適用的訴訟時效是1年,在3月10日以後,則為2年,且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行使訴權的期間可以扣除,不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2、關於本案事實。

我是在1997年9月被杭州市蕭山區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直到1998年4月10日才重獲人身自由。在此期間,公安機關從未告知過訴權及起訴期限,事實上也不可能告知我訴權,因為他們是把我強行關押在精神病院裡的,有向精神病人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可能嗎?!此後,我們夫妻倆就開始了漫長的上訪之路:1998年2月28日我妻子沉玉英委託杭州市海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省高院提起行政起訴狀。1998年6月30日我妻沉玉英委託泰國光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書了行政訴狀,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狀,未見答覆;1999年4月8日,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張金屏律師在數次調查受阻後為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在有關證據無法取得的情況下還是書寫了行政訴狀並於次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但浙江省高院一直未作答覆(關於此事,既有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的張金屏律師可以作證且有寄送憑據,也有省檢察院的信訪的記錄為據,並且省高院亦應有案可查)。也就是說,我是在實際知道訴權並能夠行使訴權之日起的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我所提起的訴訟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至於浙江省高院未作答覆,那是浙江省高院失職,但浙江省高院失職的責任不應由我來承擔。2001年我再度向法院起訴並選擇向蕭山區法院起訴,因為經過這幾年司法改革,法院的工作已規範了不少,在我一再向蕭山區法院主張即使不受理也總得給我個說法和憑證的情況下,所以我才拿到了法院的裁定書。而不是如以往的那樣連個憑證都不給,並由此使法院找到推托的藉口即「你得提供證據證明曾經起訴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是無視我所提交的證人證言和郵寄憑據,以我曾經起訴過的證據不足故無法證明訴訟時效未超過為由駁回上訴。

上述事實僅是我向法院直接起訴、上訴的簡要介紹,自從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由於法院遲遲不予受理,不答覆,我為此四處奔波,找法院領導,找檢察院,找其他領導,但始終未見進展,在此期間,2000年9月18日經人介紹委託原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浙江省司法廳長李洪生,收取我依法申請鑑定費2200元,訴訟代理費10649元,僅僅交通費、郵寄費就花了不下15000元,現在法院竟然以我超過訴訟時效而不予受理,我實在是投訴無門,告狀無門,只好求助於貴委,懇請各位領導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督促法院受理並作出公正裁決。至於我所舉報的人員及相前內容,具體事實已在附件中有詳細介紹,這些被舉報的人員也只有寄望貴委予以關注關督促,才有可能真正被查處。

此致

申訴狀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裘金友二00二年四月一日

證據:此案——真慘回放:

今天的中國共產黨杭州市委、蕭山區委、蕭山區公安分局、杭州市公安局安康醫院亢明,蕭山區人民法院,「蕭山裘金友事件」背後有二個官吏;一個是貪污賄賂的贓吏,另一個是玩弄法律的奸吏,而紅山農場贓官觸犯法律,但法律仍然存在,而奸吏法官徇私枉法執行作弊,讓法律失去時效.對他的責任認定怎麼去認定!就這麼滑稽的事情,在浙江蕭山,就偏偏發生了!

中國共產黨杭州市委、蕭山區委腐敗分子,要毒害誰就毒害誰,要撒謊就撒謊。

裘金友血保證不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就這根救命稻草放出來了。

蕭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宣卓倫、安康醫院亢明,對實名舉報人裘金友毀滅大量證據、滅絕人性、撒謊血腥清洗、秘密毒打舉報人裘金友、秘密抄實名舉報人裘金友家、秘密凍舉報人裘金友、秘密餓舉報人裘金友、秘密曬舉報人裘金友、秘密烤舉報人裘金友、秘密電刑舉報人裘金友、秘密捆綁舉報人裘金友、秘密毒刑舉報人裘金友、秘密火燒舉報人裘金友、秘密烙燙舉報人裘金友、秘密吊刑舉報人裘金友、苯丙胺、丙戌酸鈉、因為這一切在蕭山區共產黨看來都是手段,只要有利於蕭山區共產黨的生存這個大目標,蕭山區共產黨甚麼都可以干,因為它毫無道義原則可言。

杭州市委、蕭山區委共產黨的歷史上,舉報人被黨代表或杭州市委、蕭山區委對實名舉報人裘金友毒刑太正常了,共產黨從來就沒有冤案,只有對舉報人慘案。

在浙江省杭州市公權力部門大肆腐敗;猖獗欺民的惡犬!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新街鎮紅山農場丁有根腐敗事栽贓陷害舉報人裘金友。大逆亂倫,天理難容!

共產黨貪污腐化等危害社會的現象氾濫猖獗,而且許多高官直接就是收取保護費的黑後台。副局長宣卓倫、醫院亢明對裘金友把一個好人變成滿身疾病的病人,這就是共產黨的政績。裘金友冤案的蹊蹺事遠不止這些!

就蕭山區人民法院這份裁定書,筆者諮詢了陶文森律師,陶律師表示:這個裁定書,沒有被告,實在希奇!甚麼叫中國共產黨啊,中國共產黨的法律哪去了?無法無天踐踏人權為甚麼沒有人管?

跟貼有:

關於這個裁定書,筆者在網上專門諮詢了一幫法律工作者,先把他們的看法原文摘發如下:司法恐怖鑑定?把揭露腐敗分子的人﹕統統關起來司法教授鑑定.中國就沒有腐敗分子了?

天平之輝12:44:36

這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裡面理由怎麼亂七八糟的,要加強治理整頓蕭山區人民法院

tom12:44:39

這個裁定有問題,有愈演愈烈的司法瀆職犯罪問題。

tom12:44:45

這屬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兩個全錯矛盾加劇,

tom12:44:52

有五年的最長保護期限。

天平之輝12:45:01

不是有問題,是有很大問題

tom12:45:13

這個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tom12:45:17

完全可以再審。

天平之輝12:46:05

這個裁定書簡直是個垃圾人寫的,KAO,還好意思掛法官這兩個字

tom12:46:38

是啊,,這種裁定書還有臉發出去?!

天平之輝12:47:03

民事裁定書,引用的全是行政法上的理由

tom12:47:40

的確太丟人了!共產黨獨裁這麼多年了,哪裏有人權,

tom12:47:56

也敢配稱法官?踐踏人權?

tom12:47:59

靠!五毒俱全是人心!

tom12:48:08

這是在侮辱法律踐踏人權!

tom12:48:50

寫這個裁定的審判長估計該撤了。。

白馬嘯西風12:48:51

民事裁定書,不能引用行政法上的條款?

天平之輝12:49:19

如果是民事訴訟,使用的時效規定應該是民事上的

tom12:49:56

白馬,這其實是行政載定,因為起訴人要求的是確認公安局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賠償,怎麼會是民事裁定呢?

tom12:50:25

撤頭撤尾的一個瞎扯。還敢言裁定?!

天平之輝12:50:33

過時效的案件,是應該受理,最多是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天平之輝12:50:51

而不是過時效為理由,裁定不受理!

tom12:50:58

是啊,

天平之輝12:51:08

他的裁定是錯誤的

白馬嘯西風12:51:12

tom,我對法律,可以說是一竅不通,我做這個,所有的法律知識,都是這個群和熱心幫助我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

tom12:52:10

白馬先生,這個裁定太過份,如果將此裁定寄給最高院或其上級法院,作出裁定的法院的院長估計吃不了兜著走!共產黨獨裁這麼多年了,哪裏有人權,

天平之輝12:54:01

這個裁定書,1、引用的有關時效的條文不正確。2、即使是過時效的案件也應該受理,然後查明在裁定駁回訴訟請求。這兩份內容是這個裁定書的重要部份,兩個全錯了,這個裁定書沒一個地方是對的,共產黨獨裁這麼多年了,哪裏有人權。

(對話中,白馬嘯西風、白馬均為筆者QQ名。筆者注)

對於10月9日開庭、10月16日判決的這個判決書,這些法律工作者也作了評介:他們認為,這份張可樂法官作出的判決,從法律條款引用到判決結果,都還是客觀的,一致認為,這個判決是對的!

談到裘金友夫婦下一步要走的路,這些法律工作者建議:針對此案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裘金友旗幟鮮明地提出新的申請,申請法院做出新的判決,原判決自動失效!

三、結論法律意見核實收集證據

2001年11月19日,裘金友、沉玉鳳夫婦向浙江省蕭山市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請求法院確認杭州市蕭山區公安局侵犯了起訴人的人身自由權,責令其向起訴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判令杭州市蕭山區公安局賠償起訴人經濟損失等八十萬元」。三天之後的11月22日,蕭山區人民法院就「高效率」地做出了(2001)蕭行受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以「起訴人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對裘金友、沉玉鳳的訴訟申請不予受理!

裘金友夫婦已經在陰影中苦苦掙扎了八年,紅山農場的職工也在這八年當中苦苦等待著!漫漫人生路,不知道,還有幾個八年等待著裘金友夫婦和紅山農場的職工!!!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律師特聲明如下事項:踐踏人權一針見血,委託人保證已經提供了本律師認為作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陳述的全面性及真實性。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慎重考慮!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委託人為解決本次委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證據使用,不作腐敗官意見用途。

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廣利瞿凱俊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轉自《六四天網》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