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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申報生育醫療扣除以合格醫院為限

【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二日電)根據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列舉扣除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

國稅局指出,轄內有位納稅義務人進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台幣8萬元,遭國稅局以其中一家中醫診所開立的收據7萬元不符規定,否准認列,等於最後核定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萬元。

儘管納稅義務人不服,檢附中醫診所印有「本收據奉財政部核定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有效憑證」的收據、診斷書及開業執照等文件,認為有權爭取7萬元扣除。

不過,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納稅義務人敗訴。

國稅局表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容指出,按所得稅法,有關醫療費用的扣除,立法意旨是認為納稅義務人不可避免的醫療費用負擔,是不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允許從課稅所得中扣除。

所以,依所得稅法令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正是要讓稅捐機關正確把握醫療費用支出,不致浮濫,這項規定不但不違背賦稅公平原則,且規定內容也沒有排除私人醫療院所。

尤其,納稅義務人檢附的中醫診所收據雖註明「本收據奉財政部核定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有效憑證」等語,但經確認,這家中醫診所不屬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在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也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診所。

也就是說,國稅局的判斷,不受收據有這些註記影響,同時,納稅義務人的主張包含收據有這些字樣,應可認列等等,也不足採信,判決納稅義務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