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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決定不在特首選舉中加入提名上限

【大紀元1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倖嫚香港十六日電)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今天討論行政長官修訂條例,政制事務局長林瑞麟表示,經過研究後,無意在行政長官選舉加入「提名上限」。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今天討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為二零零七年特首選舉辦法提出三項技術修訂,包括補選特首任期、增設信任票機制及澄清選委會界別聯繫。

一直以來,香港政制改革主流聲音不斷建議,希望將特首選舉提名設上限,防止再出現一人獨攬提名票數,自動當選。不過,這項提議遭政府否決,但同意信任票不足半數須重新提名。

林瑞麟表示,不設提名上限,是希望給所有選委成員,選擇是否提名支持某個參選人。

他表示,政府建議,即使特首候選人只有一名,選舉仍要進行,選委投票時可選擇支持或不支持唯一候選人,候選人須取得超過一半有效票數,方能當選。假如候選人無法取得過半有效票數,整個提名程序須重新展開。

新修訂規定若只有一名特首候選人獲取足夠提名,也需經過「選舉程式」,即選委會委員可投票「支持」或「不支持」該名候選人,若候選人在有效票內取得過半數支持,便可當選,否則便要重新提名。

四十五條關注組議員湯家驊表示,感謝當局聽取民主派意見,加入信任票安排,但認為要同時加入提名上限,才有實際意義。

湯家驊指出,根據政府的建議,若只有一個候選人參選行政長官,也要進行投票,但政府又不設提名上限,候選人若取得絕大部份選委提名,進行投票就變得沒有意義。

民主黨政制事務發言人楊森表示,政府的新建議,證明政府及民主派有溝通機會。

港府現時八百人的選委會分為四大界別,只要取得一百張提名票即可參選特首,但在過去兩次特首選舉中,董建華和曾蔭權都分別取得七百及六百多張提名票而當選。因此建議政府在特首選舉提名票數目設定上限,最多只能取四百提名票,不再容許一個候選人以「壓倒性」提名票數,擊退其他有意參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