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公共建設投資項目將由主管機關認定

【大紀元9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七日電)政府力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由於科技日新月異,有些未被列舉的投資項目就無法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符合促參法第三條,但未納入細則的公共建設及設施,修正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工程會指出,基於全球化、網際網路化及新科技與新技術發展,公共建設性質及實質內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與投資規模等有所變化。

為順應時需,運用民間資源與專才,提供適切的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並撙節政府財政支出,工程會檢視擴大促參法公共建設範疇,納入符合促參法第三條所稱「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公共建設性質,但未能完全涵括在促參法細則所定的公共建設及設施。

比如說,促參法細則列舉智慧型運輸系統是投資項目之一,但隨著無線寬頻發達,可以運用在運輸系統以外的項目,但細則未列舉,就無法符合民間投資公共建設項目。舉例而言,像台北縣政府有意利用無線寬頻建構辦公環境以服務民眾,並引進民間投資,但由於非使用在交通運輸,現階段無法成為民間投資公共建設項目之一。

因此,為引進更多的民間創意及活力,共同提升公共建設質與量,工程會預計依實務推動經驗,檢討研修相關規定,刪除部分公共建設對於投資項目或投資規模限制,並增訂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規定,符合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