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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贈情婦 鬧翻討回來

【大紀元8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富商拿錢出來送情婦,似乎天經地義,如果兩個人鬧翻了,男方想把錢討回來,雖然有點那個,但是在法律上竟然可行。

宏森光電公司董事長陳介甫,與一女子邱小姐發生婚外情,2人孟不離焦時,男方大方贈與女子100萬元,等到鬧翻了,陳某卻小氣地向邱女追討這筆錢,打民事官司的結果,陳某竟然打贏了,邱小姐必須清還這100萬元,一毛也不能少。

本案是在二審高等法院宣判時出現大逆轉,合議庭認為邱女曾前往陳某住家、公司所在,舉牌抗議陳某始亂終棄…等,法院認為已涉及誹謗,依此判決邱女需還錢確定。

男方身價上億 騙稱已離婚

身價上億元的已婚原告陳介甫,87年間認識了被告邱姓女子,根據邱女說法,陳某騙稱與妻子離婚,為取信她,更找人作證簽下兩人結婚證書;92年間,陳某也認領邱女所生的男孩,但日後兩人為了扶養費用、房屋等鬧翻了,進而互控。

原告陳介甫要討回90年間給邱女的100萬元,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陳某先是主張該筆錢屬借貸款項,但提不出任何證據;陳介甫退而求其次,主張鉅款是他贈與給邱女的,但93年8月31日婚外情曝光後,同年10月21日,邱女帶著一大群親友,手持「始亂終棄」等牌語,到他台北的住家及新竹縣湖口工業區宏森光電公司所在大樓前叫囂。

陳某說,邱女行為已構成刑法誹謗罪,依民法第416條相關規定,可撤銷贈與。邱女則表示她舉的是「陳介甫董事長撫養陳╳╳」、「陳介甫請負責任」、「始亂終棄?盡父親責任」等牌語,出於要求陳某善盡扶養孩子的責任,又陳某已承認該段婚外情,未構成誹謗。

始亂終棄標語 已構成誹謗

一審接受邱女的主張,認為陳某已認領,可見已坦然面對,並非不可告人的秘密,邱女抗議手段或許過當,但僅要陳某負起扶養責任,並無影響陳某的聲譽,但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有不同見解;合議庭指出,陳某身為公司董事長,婚外情屬個人私德,為不名譽之事,邱女舉起「始亂終棄」等自力救濟牌語,已構成誹謗,陳某依法有權要回該100萬元確定。

〔記者陳儀珊、柯力心╱綜合報導〕宏森光電科技公司董事長陳介甫昨天5點不到就離開位在湖口工業區的辦公室,公司內部人員表示,他並不住在新竹縣,下班後不會再回辦公室;對於陳介甫的婚外情,公司人員直說「這是他個人的事」,他們沒有經過授權不能發言,也不願多談。

宏泰電工表示,陳介甫之前的確擔任過宏泰董事,但他不擔任董事已有一段時間,現在跟宏泰更是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宏泰內部也跟他沒什麼聯絡,只聽說陳介甫個人業務繁忙,常往國外跑。

依法論法 忘恩負義 可撤銷贈與

記者孫友廉╱特稿

宏森光電公司董事長陳介甫為何可向情婦要回錢?主要依據的是民法第416條,這項規定意在保護贈與人,所以要求受贈人負起較多義務,以避免受贈人「知恩不圖報」。

此一「撤銷贈與」規定,只要受贈人對贈與人做出傷害、竊盜、偽造文書,或如本案中的誹謗等刑法規定的故意侵害行為,就可提出撤銷贈與。

這種訴訟也多見父母子女間,如子女不盡扶養義務、不孝等,有的父母就提起「撤銷贈與」民事訴訟,要回送給子女的土地、房屋、金錢等。

如今年2月間,桃園發生曾姓老翁給予兒子2000多萬元的土地,但老翁重病時,兒子很少前往醫院探望,若有去也只是要錢,鄰人出庭證明兒子對老翁、老媽皆不聞不問,桃園地院判准了撤銷贈與。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條文者,以及同條項第2款規定,當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都可請求「撤銷贈與」。

相關規定甚至只需「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就構成,主要出於贈與人與受贈人等當事者,可能關係密切,只希望要回東西,不希望對方遭判刑甚至入獄,所以如陳介甫案中,陳某雖未提出誹謗等刑事訴訟,但「撤銷贈與」民事訴訟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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