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瀟雨蘭:荊棘桂冠 (36)

第九章 在紅色巨輪下
秋瀟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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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告無門,伸冤無路

1

1987年10月14日,黃翔被官方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強行逮捕和囚禁以後,他在監獄裏面運用法律為武器,進行了合法抗爭。1987年12月15日,他在貴陽市第一看守所寫了一份很長的“自辯詞”,遞交和郵寄給有關司法部門,為自己申訴和進行無罪辯護。這只是數次申訴中的一次,12月22日,南明區檢察院“提審”黃翔,被我去催案時偶然撞見,他當著檢察人員的面把這份材料遞給了我,按他們的規定,這樣做是不允許的,但當時在場的檢察人員是來實習的大學生,都同情黃翔,他們睜隻眼閉只眼,我也就將材料帶回來了,其中還夾有好幾封珍貴的情書。黃翔在辯護詞中說:

本人黃翔,因1986年12月受北京大學首屆文學節邀請參加文學節期間,與北京幾所大學文學社團進行學術交流一事,被公安機關認為觸犯刑法第158條,指控本人犯有擾亂社會秩序罪被逮捕。
本人一案已由公安機關移送市檢察機關已一個多月。現尚未作出罪與非罪、起訴或免訴的決定。
本人認為本人無罪!
因為從法學意義上講,任何犯罪的構成都必須具備有犯罪客體或犯罪對像。如果沒有犯罪客體和犯罪對像的“犯罪”,這種犯罪實際上不能依法成立!
……
就我的情況說,假若我的犯罪對像是“大學教學”,那麼大學教學所蘊含的社會秩序就是為我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犯罪客體。如果我的行為既沒有具體影響教學、擾亂課堂、引起停課,從而造成“致使教學無法進行”的嚴重後果,我怎麼會觸犯刑法第158條,犯有擾亂社會秩序罪呢?!
犯罪對像在刑法條文中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犯罪對像即某種犯罪特定的侵害對像。它不僅是該犯罪成立的必備條件,也是確定犯罪性質的重要依據。對刑法條文中規定了的犯罪對像,在司法實踐中不能進行擴大的解釋!
我被公安機關指控為觸犯刑法第158條,認定我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罪,就法律和事實都不能成立!
刑法第158條是:“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
我的行為不適應刑法第158條。我的行為活動不屬於犯罪性質和範圍。因為構成犯罪這一概念在刑法上(刑法第11條)的解釋是: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不適應這一條文所規定的範圍。也就是說,我不屬於故意犯罪,也不是犯罪!
刑法第12條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我也不屬於過失犯罪。
我的行為是基於學術活動,目的是出於學術交流。是一個詩人熱情的衝動和情感的表現。是以肢體語言表達的現代藝術新的交流方式和行為傾向。……它對國家和社會是否有益、是否造成“損失”和“危害”,不適用於用法律去衡量,而只是對它持什麼觀點、看法、給予評價……
我既然不屬於犯罪問題,也就不能被指控為觸犯刑法第158條。我沒有構成刑法第158條所明文規定的“擾亂社會秩序罪”。
……
我在北京幾所大學進行的“文學大爆炸”,只是與大學文學社團交流藝術,朗誦詩歌,在當時的情況下,一無衝突,二無動亂,三沒有影響校方或煽動學生鬧事,而且都是利用學校課餘休息(中午或晚上)時間進行。根本沒有導致“使教學、科研無法進行”,更談不上“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怎麼能構成觸犯刑律第158條“擾亂社會秩序罪”呢?!
……
我在北京大學是受到邀請的。我在北師大,有北師大文學社團與我們共同張貼了文學交流的海報,並且由校方有線廣播對我們的活動作了報導,同時與北師文學社團共同召開了文學座談會。北京人大同學(包括他們學生會的同學)也邀請我去搞講座。北京工藝美術學院同學準備在該校音樂晚會結束後安排我們上臺朗誦詩歌。中央魯迅文學院的作家與我們一起共同座談,並留宿(經該院參加座談會全體作家集體同意),而且主動要求我介紹了我的創作和經歷,這些活動有哪些是“犯罪”行為,怎麼能被認定為觸犯刑法第158條呢?
如果我在北京五所高等院校文學上有影響是個事實。但造成影響並非造成“損失”。這種影響也只是文學藝術的影響,它並非鬧學潮,也不是什麼變相學潮,法律必須依據事實。
而且一個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有各種各樣的不同類型、不同性質、不同後果。有的可以用法律去追究,有的不屬於法律追究的範圍,不應負刑事責任。……我的行為只是旨在學術交流和藝術表現性質的活動,每一個人對這一活動從不同角度可能評價不一,你可以說好,我可以說壞,僅管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誰也不會把它視為“犯罪”,用刑法158條去衡量!執法是否清正、嚴明、適當、令社會信服,不僅是一個執法的問題,而是對全社會可能造成什麼樣的法制影響問題!
這裏定性必須準確!
這裏的準確就是行為的性質是罪還是非罪?!
造成行為的意圖、目的、動機和效果是什麼?!
法律定性是依據事實,而不是依據分析。在司法過程中,更不能對法律條文進行擴大解釋。量刑的準繩就是法律上的條文,既然我被控為觸犯刑律第158條因而被逮捕,那麼,第158條刑法上的“擾亂社會秩序性質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具體條文,我究竟觸犯了其中哪一個具體專案?!法律和事實,是一個釘子一個眼,衡量事實的時候,既不能“對法律條文進行擴大解釋”,也不能用法律條文以外的分析或引伸意義來判斷一個人是否達到觸犯刑律和構成犯罪!犯了哪一條就是哪一條!犯了哪一項哪一款就是哪一項哪一款!刑法上有明文規定。時至今日,法制日益健全,全社會法律水平普遍提高,不能再有冤案、假案或錯案!!!……我沒有“致使教學無法進行”,影響教學和引起停課!“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有什麼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認定我構成“犯罪”,觸犯了刑律第158條呢?!
我在北京五所大學的活動,就誠如目睹我的活動的許多大學老師和學生的看法,它只是一種學術性質!……看問題應該完整和全面,綜觀全部問題的始末,不應把問題的原因和結果、形式和內容、現象和本質人為地割裂開來,孤立地把一種學術活動性質的行為認定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罪行!我是受邀請而去北京的,我參加的是文學節,我的活動的目的也是旨在文學創作領域進行交流,如果離開了我的活動的內容,只就這種內容的外在表達形式孤立地認定為擾亂社會秩序罪,這樣看問題的方法是否妥善?是否如長期以來我們所反復批判的孤立的、靜止的、片面的、形而上學地看問題?……
現代社會是法治而不再是文化革命時期人治的社會……知識界、學術界、藝術界,人們對我的具有現代傾向的觀點,詩歌和行為活動方式不少人持理解和支持的態度。顯然我的行為活動人們是作為一種現代文化現象和文化藝術活動去理解的。
現代文化藝術已經開始顯出走向街頭、走向廣場、走向人群的傾向。應該把這種文化傾向同“鬧事”、“鬧亂子”在性質和形式上區別開來。上海等城市的藝術家們直接走向廣場、街頭和人群,以人體組成造型、在熱情的人群中直接宣講自己的作品和主張等事例已經見報。能不能把這種直接在人群、廣場、街頭上朗誦、表演、造型等新的藝術表達形式孤立地看成“擾亂社會秩序”呢?!為什麼不能把它看成改革、開放、搞活現代藝術表達形式的一種大膽的嘗試呢?!
我是應邀去北京的。
我在北京幾所大學的活動純屬學術活動性質。把一種學術性行為、一種文化交流活動視為犯罪是否區別罪與非罪、依法辦事?全社會都看得一清二楚。我的行為本身是否觸犯了刑法第158條,我是否因此就成了刑事犯罪分子,全社會都看得一清二楚。我是否真正造成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這必須實事求是,讓我個人心服口服,讓學術界、知識界、文化界、新聞界及全社會對法制信服!
……
共產黨的十三大召開後,臺灣環球新聞社副總編輯兼採訪組主任皮介行曾提到,“臺灣知識份子對‘文革’迫害知識份子感到十分害怕,大陸現在是不是在制度上、措施上重視和保護知識份子了?”我們國家對內對外包括對港、澳、臺北表明:深信對知識份子的迫害在中國不會重新發生,國家保護知識份子的權利,提高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充分發揮知識份子的才能。那麼,有誰想到或者引起關注:我在長達十年的時間內幾乎在全國的任何一家報刊都不能發表我的作品嗎?!有誰會想到或者引起關注:我僅僅是一種學術性行為竟被逮捕,被認定為觸犯刑律第158條的刑事犯罪分子,這樣的事在普及法律、依法辦事的今天還應該發生嗎?!
我個人認為,我們這個民族有太多的劣根性。我們的民族性格太中庸保守、四平八穩,太缺乏生命的衝動和激情。如果把一個詩人的性格、氣質、才華的某種表現形式等同於“犯罪”,把一種詩的激情、衝動視為“鬧亂子”、“鬧事”,並且面向全社會在法庭上公開進行審判,這卻是我們民族深刻的悲劇!
基於上述理由,我認為我沒有犯罪。我既沒有構成犯罪行為的故意性,也沒有構成犯罪的過失性,更沒有具備觸犯刑法第158條擾亂社會秩序所必須的“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損失”的嚴重後果!
我沒有具備任何犯罪構成所必須具備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對像。如果沒有犯罪客體和犯罪對像,這種犯罪實際上不能依法成立!

黃翔遞給司法部門的“自辯詞”和申訴材料如石沈大海,連一絲波紋也沒有起。然而,強權者把一個他們恨之入骨的人投入監獄,本質上並不是因為他是否真的違法,是否真的犯罪,而是因為他叫黃翔,是使他們頭痛不堪、極不馴服和安分“害群之馬”。一個善良無辜的公民,一個無權無勢的詩人,他的對手是懷著如此仇恨心理的強權者和一個龐大的國家機器,他能有什麼辦法?!你有天大的理由向誰說去?!你有天大的冤屈向誰告去?!認為你犯法你就是犯法!關你就是關你!可憐一個無辜病弱的文人就這樣和死刑犯、重刑犯一起關在暗無天日的大牢裏,忍受身體和心靈的雙重摧殘!真是伸冤無路呵——

我帶出來的這份材料後面附著一小張剪報,標題是《迎面而來的民主之風——來自全國政協七屆一次會議的觀察報告之一》,黃翔在剪報空白處批著幾句悲憤的話:

劉再複在政協發言要“敢於發表意見,敢於講真話”,要“具有高度民主責任感和高度社會責任感”。而黃翔卻在貴陽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108號監坐牢!

這真是莫大的諷刺!悲慘的事實擺在眼前,一位真正敢於發表意見,敢於講真話,真正具有高度民主責任感和高度社會責任感的知識份子,他的言行的結果卻等同于令老百姓談虎色變的政治犯,等同于被社會拋棄的可憐的囚犯。然而,如果人們擦亮心靈的眼睛認真看一看,認真想一想,這些被迫害和被蹂躪的人,為一個社會的政治思想和文化進步作出了多麼大的貢獻啊……
可是,他們付出的犧牲是何等慘烈!他們付出的代價又是何等高昂!許多人生命中最美好的年華是在監獄裏度過……
黃翔是這些受難者中極為典型的一個。作為一個人權鬥士,他得忍受一次又一次被非法監禁的痛苦;作為一個作家,他得忍受作品長期被封殺被埋沒的痛苦,後一種痛苦對他的折磨更大,更深。為民主和人權而呐喊而抗爭是生命自由的需要,也是對荒謬時代和社會的本質拒絕認同!可他天生是一個純粹的、本真的作家和詩人,他希望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華創造出來的精神產品能為社會所接受,為人類所理解和喜愛,可是,它們在這片國土上卻被強權和專制所活埋,令世界看不到它們的光芒和價值。你想,對於一個作家來說,這種痛苦有多深?!政治壓迫、文學壓迫導致經濟赤貧!有時,我真不知道黃翔載著心靈的重負,在各種各樣的壓迫和折磨中是怎麼活過來的,連我這個年輕的追隨者都常常感覺窒息。
這幾乎是終生絕路啊——

2

讓我還是把思緒拉回1988年吧。
強權者把我的親人無端關在獄中已經很長時間了,遲遲沒有結論,有病也得不到醫治。並且他不敢告訴我怕我焦慮,托人帶出來寄給弟弟黃傑的信中說他被同牢的死刑犯打傷,官方不管不問。我的抗議毫無用處。他和我們分別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就醫也遭到拒絕。南明區檢察院對這個十分棘手的政治案毫無辦法,一次又一次延期以後仍沒有結果,最後又把這個由市檢察院踢給他們的皮球重新踢回去。可憐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就這樣被執法者當成皮球任意踢來踢去,超期關押,不知何日才是盡頭。
我們忍無可忍,眼睜睜看到親人被蹂躪被摧殘而毫無辦法。儘管我們知道希望很渺茫,仍然努力想把他從那個險惡的環境裏救出來,哪怕能取保候審也行。我們真擔心官方有意慫恿死刑犯挑釁,借死刑犯之手消滅令他們仇恨的文人。在當地我們已經窮盡辦法了,於是,我們決定去上訪。繼十三大之後,中國政府每年例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政協會議又在北京召開了,報紙上大肆宣講要加快民主和法制的進程實行黨政分開,權與法之間界線分明,人大和國家紀檢機關對司法、檢察部門行使真正的監督職能。既然官方如此鼓吹,那我們就將黃翔這個冤案提出來,上書全國人大和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將你們一軍,看你們究竟是真法制還是假法制。在國內要進行合法抗爭,這已是最後的辦法了。1988年4月2日,準備為兄長擔任辯護人的黃傑代表被無辜長期關押的黃翔的家屬和親屬,寫了一份有理有據、措詞尖銳、一針見血的“控告書”,帶著它,和專程從水城趕來的呂晉德一道去了北京。黃傑在“控告書”中寫道:“黃翔無罪!將其長期關押實屬無法無天!這是當今社會主義中國新的文字獄!”“住貴陽市環南巷1號的公民黃翔,於1987年10月14日經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以貴陽市公安局名義執行,羈押于貴陽市看守所,已五個月零十八天,至今不訴不判也不放,為此,人犯家屬、親屬特向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提出最強烈的控告:(1)公安、檢察機關指控黃翔犯有‘擾亂社會秩序罪’根本不能成立……(2)偵查、檢察活動嚴重違法……(3)檢察院審查起訴已經嚴重違法,人犯羈押已經嚴重超期……人犯超期羈押,實際上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加上在監內又被打成重傷,而檢察院不問不管!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為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限期內不能辦結的,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黃翔完全符合上述規定,且身患肺結核、腎結核等疾病。然而對這一正當合法的要求,市檢察院竟公然拒絕!綜觀黃翔這整個案件,不難看出,這是公安、檢察機關把‘文化大革命’中的文化專制主義的文字獄拿到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重演!是對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反動!是對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這一基本國策的反動!……鑒於此,我們最強烈呼籲:從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出發,從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再受到粗暴踐踏的原則出發……迅速採取強有力的措施,責成地方司法機關公正地、妥善地解決黃翔這一案件!黃翔無罪!必須立即釋放黃翔!……”黃傑在北京先找到全國人大信訪辦公室,把“控告書”遞給他們看了以後,工作人員表示很重視,建議他去找最高人民檢察院。於是4月8日黃傑和呂晉德又找到高檢。據他們回來告訴我,當時高檢信訪辦公室的視窗人很多,前面的人都是把材料遞進去,被裏面的工作人員看了批上幾個字很快又遞了出來就接待完畢。輪到黃傑把上訪材料遞進去,裏面的工作人員看得非常仔細和認真,看完以後叫黃傑進辦公室去,對外宣佈當天的信訪結束。黃傑進去以後,工作人員和他談了很久的話,詳細詢問了黃翔一案的情況,對控告書提出的問題表示非常重視,當即寫了一封信,蓋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章,叫黃傑帶上這封信馬上回貴陽交給市檢察院。信是寫給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的,意思是讓這邊在暫不能結案的情況下,准予黃翔取保候審。黃傑揣著這封寶貝信,和呂晉德一道很快又回來了。當黃傑激動地把情況告訴我並取出信封給我看時,我也激動了,似乎憑著這個“尚方寶劍”就可以救出我們的親人似的。但我馬上冷靜下來問黃傑,把黃翔其人的背景告訴高檢信訪辦的人沒有?他說沒有,談話時只是就事論事,就法論法。我說壞了,你白跑了一趟,如果他們上下一聯繫,知道黃翔是誰,你這封信根本不管用,你應該把黃翔的真實情況告訴他們,看他們對這種冤案究竟如何處理。黃傑不服氣,和我爭論了半天,最後我只好說,走著瞧吧,看把這封信給市檢以後是個什麼結果,但願是個好結果,不是我擔心的這樣。第二天我和黃傑一道把這封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信交給了貴陽市檢察院負責黃翔一案的錢處長,他看了以後對我們說這件事他們開會研究一下,約我們幾天後再來聽結果。聽他的口氣,好象黃翔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比較大,我們心裏都比較高興。這幾天的時間特別難熬,我懷著一種又憂又喜的心情期待著。去市檢聽結果的頭一天,我把書房收拾得乾乾淨淨,佈置得漂漂亮亮,象迎接久別的新郎似的,仿佛我身陷囹圄的丈夫明天就能回到家中。第二天,我懷著既興奮又不安的心情去市檢,半路上遇到久未見面在市檢工作的一位老熟人,我把情況告訴了他,他叫我不要太天真,說黃翔絕對出不來,市檢作不了主,是上面叫抓的,抓人之前在市檢召開擴大會議,市檢的人不同意下逮捕令,說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這位老熟人囑咐我千萬不能對人說是他告訴我這一內情。聽了他的話,我心裏刹時冰涼,僅存的一絲希望跑得無影無蹤。果然,我到了市檢,錢處長給我的答復是:通不過,不能讓黃翔取保!
我們的上訪和控告,就這樣以失敗告終。
鐵的事實告訴我們,在這片國土上,到哪兒去告也無用了。“無產階級專政”的大門朝你敞開!而“民主”和“法制”的大門緊緊關閉,對於象黃翔這樣的人來說,只不過是兩個虛假的名詞。

— 待續

Cozy House Publisher 2003
www.cozygraphics.com
ISBN 1-932002-25-1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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