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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離職三年內需接受就業規管

【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十八日電)香港政制事務局今天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行政長官在離職後三年內需要接受就業規管,同時不得利用因職務之便所獲得沒有向外公布的資料。

文件指出,特首離職後就業和從事商業活動,需接受三年規管,即離職後的第一年內,不得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業務。在往後的兩年內,必須在就業或重新投入商業活動之前,先徵詢諮詢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的意見。

另外,特首在職時會與政府簽訂一份經蓋章的協議書,協議書訂明特首離職後在官方資料使用方面的限制,包括除非事先得到政府的書面准許,否則不得向外公布秘密或市場的敏感資料,藉此為個人或其他人士牟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此外,特首離職後,港府會為其提供終身服務,包括醫療以及牙科護理,協助從事推廣和禮節性的相關活動。